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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案”余波和律师自媒体涉案言论的边界
□魏永征
  蛇年待尽之际,已经终审判决并执行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罪案①又起风波:案犯中唯一成年人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将盖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印戳的一审判决书扫描件,遮盖了所有诉讼参与人②姓名后在个人微博发布,接着二审裁定书也被发至网上。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可以上网吗?
  此事引起舆论热议,许多人批评律师这种行为,而这位律师则称她这样做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没有什么不妥”。据报道:有关法院已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此事,北京律协则表示将责令撤下并就此进行调查。
  这位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多项规定。“李案”是一起双重不公开案件:首先是一件主要由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虽然她的委托人王某已经成年,但作为团伙犯罪,他要同另四名未成年被告人一起接受不公开审理,与同案犯获得同一文本的判决书。而其他四名未成年案犯中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处罚,其中两人还是有期徒刑缓刑,依照刑诉法规定应当将犯罪记录封存,包括判决书。所以这份对五名案犯的判决书由于其中四名案犯是未成年人、三名案犯犯罪记录依法必须封存就不能公开。借口自己的委托人是成年人就可以公开她所得到的判决书是没有道理的;“李案”又是一件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即使遮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姓名,人们看到判决书引用各方供述、陈述中屡屡出现的诸如“摸乳房”、“抠摸阴部”、“插入”、“握着手淫”、“射精”等词语,也足以判断这类事项不可公开。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还明确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排除于公开之外。
  遮盖涉案人姓名的做法其实是掩耳盗铃。本案主要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姓名已经广为人知,至于那些人们还不知道姓名的未成年犯罪人,在他们的生活圈内也足以被辨认,不堪入目的案情细节被如此一览无余地在网上热传,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来重返社会和被害人今后生活的不利影响,是不需要具备律师专业水平的普通人都可以想见的。
  这位律师的异常举动,是她通过微博发布北京律协对她在担任王某二审辩护人时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发出处分决定书、同时发表她的公开申辩的行动的继续。
  
“李案”律师受律协调查
  2013年12月初,在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审结后,北京律协决定对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立案调查。到2014年1月下旬,北京律协已就6位律师在此案中违规行为作出了处分决定。按照有关程序,被处分的律师可以在30个工作日(即6周)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处分生效以前或处分较轻的,将不会向社会公布。而王某的辩护律师是自行向社会发布并公开申辩的。
  从律师本人所发布的决定书看,她被认定为构成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有:在个人微博、博客上屡次发布案件当事人的通讯内容、会见笔录、侦查卷内警方拍摄的现场图片、律师的现场勘验报告、有关辩护人的辩护内容、有关鉴定结论的内容等,以及在法院二审宣判后情绪激动,被依法强行带出法庭,在法院门外向人群介绍庭审情况,出示案件材料,表达对审判不满。律协认为,她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诉讼制度,并构成“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她在宣判时违反法庭纪律以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决定给以“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自己则贴出题为《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博文进行申辩。至于她在此后擅自发布不公开案件判决书的行为,将如何处理或是否加重处分处罚,则尚不得而知。
  其他律师的调查结果和拟定的处分并未公布。王某这位辩护律师是在2013年9月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上诉后才介入本案的,而本案发于2013年2月下旬,在5月法院召开庭审会议前后,一些律师在网上就已十分活跃,主要是被告人辩护律师和被害人附带民诉代理律师,也有并未参与诉讼的其他律师,都热衷于通过自媒体或向媒体传播本案的信息和意见。根据笔者所见,如被告人律师和被害人律师通过各自博客辩论;有的律师通过个人微博发布所谓信息;李某某一审辩护律师的两份辩护书,先后被上网曝光;庭审前后,律师们纷纷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谈话:其中都有披露不该披露的涉案信息或者有关文书根本就不该披露。此外还有并未参与诉讼的律师通过微博指姓道名地“公布”本案被害人所谓“仙人跳”的“证据”。从中可以想见北京律协调查和处理的对象和问题。
  北京律协调查和处理的着眼点,主要是律师违反了不公开审理案件诉讼制度,不当披露了当事人资料和案件信息,而法庭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只是例外,那么律师通过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披露公开审理案件的有关信息,有没有问题呢?
  
律师可以利用自媒体介入诉讼吗?
  不久前在本刊发表的一项对微博意见领袖的调查表明:在不同职业群体的意见领袖中,律师是每日微博发稿数量最高的群体,“律师”又是各界意见领袖们提及频率最高的职业。③这说明了律师们对使用自媒体的重视及其社会影响。自然,律师是一门广泛关注社会生活的职业,他们的自媒体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运用自媒体介入诉讼应该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
  参与诉讼的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发布有关案件的信息和意见,与专业媒体包括它们在网上的媒体传播案件信息和意见在性质上和作用上都是不一样的。专业媒体经过一定的编审程序,发布报道需要兼顾不同渠道的信息,特别是注意发布来自官方的权威信息,客观公正是专业媒体的重要规范。而律师的任务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刑案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依法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责的材料和意见,所以只能是单方面的、有倾向性的。律师的自媒体言论与普通个人更不一样,律师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而且依照法律可以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以及自行调查取证,他的意见和信息被认为有可信性,会受到充分注意,还会被专业媒体直接作为消息来源,许多律师微博拥有众多关注者,影响力大大高于普通个人。
  律师在庭外包括通过自媒体发布涉案意见和信息,意在引起社会关注、影响舆论,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李案”初审法院在2013年7月22日举行庭前会议④前,有一位据称是李家法律顾问的律师(并未参加庭前会议)向媒体宣布“有一个惊人的消息将在庭前会议后适时向媒体公布,该消息具有爆炸性”。果然在会后下午17时他就在个人微博发布题为“案中案”的文字,说是“李天一案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晚上又在博客发布短文“李天一案中案”,称律师要求调查此问题是在他一再强调下向法庭提出的,“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在庭前会议没有其他实质性消息披露的情况下,“案中案”微博一夜之间被转发将近5000次、评论3600余条,⑤那篇博文阅读量以数万计,并被网站、报纸报道。其中有媒体报道“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法院当即辟谣,指报道不实,这位律师则声明是媒体对他博文的“误读和曲解”。这里无意评论此举是否恰当,仅从这个过程看,其影响公众对“李案”关注点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手法也颇谙传播之道。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外来因素干预。为保证审判公正,律师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其庭上言论享有特许权,一般不受法律追究。那么律师的庭外言论是否存在边界呢?他们诉诸舆论以争取诉讼有利地位的意图是否正当合理呢?是不是会影响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呢?
  
单方的言论PK公正的审判
  律师庭外言论的单方面性与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存在冲突。
  一种情况是,律师一方的当事人占据舆论优势。典型的如药家鑫案附带民诉代理人张显(不是律师)运用自媒体发布许多谴责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信息和意见,成为当时声讨药家鑫舆论攻势中的突出平台。被告人占据舆论优势的也有,如较早的邓玉娇案,初任律师也参与了对案中被害人(据说对邓实施了性侵犯)的声讨。这种情况对于另一方来说,由于不能及时作出反应并传播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意见而形成信息严重不对称,是有失公平的。
  另一种情况则有如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对阵相争: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的个人资料在案发初就被非法公开并陷于舆论强烈声讨,这与律师无关;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方律师最初的舆论介入带有防卫性,如发布声明指出披露当事人个人资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是不是就公平了呢?事实表明,这种“公平”是徒具形式。律师辩论应该是到庭上,现在到了庭外,到了网上,就演变成为被告方律师和被害人律师、被告法定代理人、证人之间以及公众围观下的无序混战,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信息被大量泄露,真假难辨的消息、传闻、推论、揣测莫衷一是,这对各方都造成了相当的损害。
  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对法庭的公信力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来一切应该在法庭上公开,经过起诉、举证、质证、辩护、辩论等法定程序,公众在信息的有序披露中了解真相,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经受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现在,铺天盖地的舆论攻势或争战领先于法庭审判,给公众展示了先入为主的拟态环境,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即使完全符合公平正义,公众也会怀疑是否受到了舆论的影响,究竟是“舆论审判”、“媒介审判”还是法庭审判?那么审判前的一边倒舆论是不是真的会影响判决的公正呢?历史的经验表明,这种可能性也不是不存在的。
  自然,这也不利于律师自身。律师的言论特许权只在庭上,到了庭外便与普通人无异,而且由于身为专业人士,对于某些言论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药家鑫案被害人方面的附带民诉代理人因利用微博发表不实信息而承担了侵害药父名誉权的法律责任,⑥这对于律师同样适用。再说,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应是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典范,如果自己的言论也越出了法律法规的边界,势必动摇公众对律师的信赖。有的律师也许希图以自己独言特行显示自己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态度和水平,博取公众的青睐,但结果恐怕只会事与愿违。
  
律师庭外涉案言论有待规范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律师庭外的涉案言论要受到一定限制,早已见于国际规则。这种限制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实施。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肯定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指出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应该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著名的美国律师协会(ABA)制定的《专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将律师谨慎发表庭外言论,作为律师对法院承担的义务之一。其中3.6“审判公开”(Trial Publicity)规定,正在参与某项调查或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合理地应该知道他在法庭外的陈述向公众传播后可能会对审判程序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则不得发表这种言论。接下来则是规定律师可以公开的事项:1.诉求、指控或辩护,以及除法律禁止外的有关人身份;2.公共记录中的信息;3.该事项的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4.诉讼进程和每一步结果;5.为获取证据和证据所必须的信息寻求帮助;6.有理由相信有关人行为可能对个人或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伤害时对这种危险发出警告。关于刑案,规定还可以公开:1.被告人的身份、居住地、职业和家庭状态;2.如果被告人尚未被捕,协助逮捕此人的必要信息;3.逮捕的事实、时间和地点;4.调查和逮捕人员或机构的身份以及调查时间的长短。⑦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庭外涉案言论这个规则的思路是规定不公开在先,然后以穷尽式列举规定可以公开的事项,用我们习用的说法,就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我国还没有对律师庭外的涉案言论作出完整的规范。《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无律师不得以发布庭外言论影响独立审判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有关律师庭外涉案言论特别是自媒体言论的规则,基本上也是空白。北京律协对“李案”律师调查后要给以行业纪律处分,在“处分规则”中只有“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等个别条款可以引用。
  这种情况不但为案件信息传播的失控提供了空间,而且也不利于律师行使自己在庭外言论的合法权利,在规则不明确的状态下,有些必要的合理的庭外言论也很容易受到打压而难以得到保障和救济。此外,新闻媒体也难以判断律师的哪些言论是可以报道的,哪些则不可以。
  因此,在自媒体日益被广泛使用的情况下,需要对律师庭外的,特别是自媒体上的涉案言论加以规范。■
  
注释:
①本案不分主犯、从犯,仅因出于便利,简称“李案”。
②刑诉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③吴英女等:《微博意见领袖网络行为》,《新闻记者》2014年第1期
④庭前会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有关刑案已经立案并且即将开庭审理的时候,由此案审判人员召集各方诉讼参加人就管辖、回避、证据等程序性问题交换意见,以利于庭审顺利进行。
⑤2013年7月23日晨7时截图,系两条同样内容的微博合计。
⑥魏永征:《药庆卫名誉权案与“群众狂欢”》,《新闻记者》2012年第9期
⑦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professional_responsibility/publications/model_rules_of_professional_conduct/rule_3_6_trial_publicity.html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新闻记者》杂志特聘顾问。由于杂志印刷周期所限,本文资料使用截至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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