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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视角下的薄熙来案庭审微博直播考察
□张文祥 周长军
  【本文提要】 本文作者以庭审全程旁听者和微博直播观察者的特有视角,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微博直播情况进行解析,探讨微博新媒体在庭审中的使用对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传播产生的影响,并对庭审微博直播的规则和媒体角色展开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 薄熙来案 微博直播 司法公开 传播体制 
  【中图分类号】G206
  9月22日,济南中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此前的8月22日至26日,该院对薄熙来案进行了连续5天的庭审。该案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不仅在于案情敏感和影响重大,而且还由于这是我国首起以微博直播的高级官员贪腐案件,公众借助微博得以围观薄案庭审的全过程,被称为“近年来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①
  本文作者都是薄案庭审法院所在地山东大学的教师。周长军是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有机会全程旁听了薄熙来案的审理和宣判;张文祥是新闻传播学博士,一直关注该案庭审微博直播、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动向。两人一里一外,相互配合,在第一时间对此案微博直播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新媒体应用对司法公开公正和传媒报道格局产生的影响,并对法院庭审微博直播的规则、新闻媒体在庭审微博直播中的角色展开初步的思考。
  
微博直播:高官贪腐案庭审不再虚化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说的这句格言,在薄案审理期间被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济南中院”引用,透露了该院旨在通过强化司法公开、追求司法公正的意愿,其途径就是该案审理全程通过新浪微博、人民微博进行图文直播。
  尽管无从知晓庭审微博直播的决策及运行机制的具体细节,但我们了解到,薄熙来案庭审前,济南中院即抽调专业人员组建了微博小组,专门负责该案微博直播的内容发布工作。8月18日,该院开通了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济南中院”,当日发出第一条信息,就是“将于8月22日上午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的公告。在庭审的5天期间,共发布微博119条,其中有关庭审程序的文字内容69条、反映庭审实质内容的长微博38条、图片(包括法律规定)10条、音视频内容2条。9月22日宣判当天,“@济南中院”发布微博33条,其中有关法庭程序的文字内容12条,长微博19条,其主要内容为“宣读判决要点”和“判决书全文”。②
  严格来说,薄熙来案庭审直播还不能算是真正的全程直播,微博发布前很可能经过审查和一定筛选,但删节其实不多。与以往只允许极少数新闻媒体旁听的高官案件相比,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微博,把过去公众无从知晓的法庭讯问、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和宣判全过程真切地呈现出来,使人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特别是长微博突破了微博140字长度的篇幅限制,成为及时准确披露庭审重要信息和判决书的传播工具。法庭经“@济南中院”当场公布庭审笔录,是公开审判前所未有的突破。微博直播还使法院主动直接发声,有效减少了新闻报道过程中信息变异误差,提升了信息传播精准度,压缩了不实信息的传播空间,掌握了庭审信息发布主导权。
  “@济南中院”8月18日开通并发出第一条信息的当天,粉丝为2400人。薄案庭审开始后,该微博关注人数暴涨:22日上午8点30分第一次开庭时,粉丝6.8万,16点就跃升到27万;23日下午16点,粉丝达到41万;24日16点,粉丝47万;25日16点,粉丝54万;26日下午16点,粉丝58万。庭审结束后,“@济南中院”的关注度有所降低,“掉粉”数万。但到该案宣判日期将近,该微博重新变火。9月21日,粉丝53万;22日8点,粉丝55万,当天22点,粉丝数再次达到58万。
  庭审微博直播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过去的高官案件审判中,如对原药监局长郑筱萸案件的审理,几乎所有传媒都被拒之于法庭门外,理由是“本案件影响大、较为敏感”。这显然有违“公开审判”原则。现在薄熙来案则恰恰因为其“影响大和敏感”,才实行庭审微博公开,公开程度、公开范围均前所未有,空前性的公开具有标志性意义。③
  司法公开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庭审微博直播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的“创造和利用的多元司法公开载体”中的一种形式,目的是“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④微博直播庭审有助于法庭审理的公开透明,从而让社会各界监督法官公正审判,杜绝暗箱操作,提升公众对判决的认同度和遵从度。法学家何家弘在答记者问时说,以前类似的案件审理形式化倾向比较突出,庭审往往被虚化,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常常不在庭审阶段,而在侦查阶段。薄熙来案的审理在这方面有了很大变化,法庭的对抗性表现得很突出,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⑤
  微博直播引来无数网民围观,法庭审判活动被置于聚光灯下,在公众借助微博实现的前所未有的监督下,法官必须认真对待庭审,切实遵守司法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从薄熙来案看,过去常常呈现为虚化状态的庭审开始走向实质化。开庭审理5天,法庭认真细致地开展了法庭调查和质证、辩论活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写判决书的难度也比前互联网时期加大,因为过去庭审过程反正没多少人看到,判决书常常不注重论证和说理,在整个庭审过程经微博直播以后,判决书不仅要经得起法律检验,还须接受公众的检验。虽然判决只能基于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辩论情况作出,不能依据民意或舆论去断案,但微博直播无疑会间接地对判决书的写作产生很大影响。薄熙来案一审判决书长达5万余字,其中大量的篇幅用于对案情进行说理和论证,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作出回应,这些变化应该与庭审微博直播有一定的关联。
  
庭审新闻:两种传播体制和两个“传播场”
  庭审微博直播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法院和少数有权进入法庭旁听的新闻媒体对司法信息的控制,从微博上网民可以即时获取大量最新的庭审信息。我们注意到,微博直播的内容成为各大网站的主要信息源,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从8月22日开庭审理到9月22日一审宣判,主要以“@济南中院”发布的微博信息为基础进行再加工,图文音视频融为一体,二次编辑、加工后的微博信息构成网络媒体对薄熙来案报道的主要内容。
  但微博直播的庭审内容并未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我们对8月23日至28日期间的《人民日报》《新京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新快报》和庭审所在地济南的《齐鲁晚报》《济南日报》《济南时报》等8家报纸对薄熙来案报道的内容进行比对,发现清一色来自新华社通稿,仅是标题有所不同。因该案的敏感性,山东媒体对新华社通稿的提示性标题不作改动、完全照搬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新快报》等虽也是用新华社通稿,但一般都在头版设导读,并在标题上下功夫,甚至把一篇通稿拆解为多篇小稿,分别拟定标题,以凸显该案的新闻价值。⑦各地电视媒体对薄熙来案的报道,则统一播发中央电视台采写的新闻稿件。
  9月22日一审宣判后,微博直播的判决书才成为新闻媒体对该案报道的信息源。23日《新京报》两个整版的报道《薄熙来自书材料非诱导违心所写》《薄熙来滥用职权导致王立军叛逃》,均来自对判决书内容的编辑。
  从薄熙来案庭审报道看,传统媒体一贯实行的重大新闻使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通稿的做法继续有效。即使来自法院的微博直播给媒体提供了权威而丰富的信息,新闻媒体的报道仍维持过去的格局。
  “@济南中院”未披露庭审期间进场旁听的记者人数。9月22日一审宣判时,该微博说,旁听人员中有新闻媒体记者22人。据有关消息,薄熙来案吸引了国内外近百家新闻媒体到场关注,但可进入法庭旁听的记者主要来自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少数媒体。绝大多数新闻记者只能在济南中院正门马路对面的“记者区”远距离观察。对这些不能进入法庭旁听的记者来说,微博成为该案新闻信息的核心来源。庭审期间,有一个镜头引起网民热议:各地记者对着LED屏幕拍照采访;凤凰卫视主播则拿着手机看微博播报薄熙来受审新闻。
  法庭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即使法院愿意满足传媒旁听审判的要求,尽量选择本院较大的法庭审理,对于影响很大、旁听人员较多的案件,也很难保证所有记者都能进入法庭旁听。微博直播庭审打破了上述现场旁听庭审的局限性,本可为新闻媒体提供丰富的新闻素材。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呈现迥然不同的两种样态,原因就在于传统新闻管理制度要求与互联网信息传播之间的不一致和冲突。
  魏永征教授曾把这种状况称作“两种传播体制”。他认为,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这些传统的大众媒体和它们设置的互联网站,还有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提供的各种媒介服务,都属于体制内传播。而新兴的以“用户产生的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为主体的各类个人网站、网上论坛、社交网站、博客和微博,则属于体制外传播。⑧在薄熙来案中,庭审微博直播造成了分属“两种传播体制”的两个信息“传播场”。一个场的信息产自于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传播场域为体制内传统新闻媒体;另一个场的信息来源于法院的庭审微博直播,传播场域为各类网络新媒体。但是,这两个“场”不是互不相干的,不可避免要产生互动和融合。
  由于庭审笔录将收入卷宗,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许多法律界人士得以对此实时予以评论。我们从网上看到诸如陈有西、童之伟、贺卫方等多位知名学者在自媒体上的点评。如陈有西律师在庭审次日即23日就在个人博客上发表8000字长文,盛赞道:“薄熙来案件公开庭审的直播,……特别是新华社转发的庭审全部笔录,很多原来扑朔迷离的传言得到了证实,一天审判透出的信息量非常大。”他从被告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受贿犯罪用客观证据链证明、在全国法院中首次将庭审笔录主动全部同步公开、证人到庭破解行贿受贿案件审判难题将影响全国等多个方面论证,充分肯定这是一场成功的审判。
  由于此次庭审采用对抗式,主审法官以中立方式驾驭庭审,允许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这种情况会不会造成公众误解,转而相信被告人的辩词呢?这时传统媒体就有了用武之地。很多媒体及其自媒体都实时发表评论,对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客观评论,得出公诉可信、辩词苍白无力的结论。《检察日报》连续发表专论,从庭审控辩对抗模式、公诉方已形成证据链等方面对此次审判的特点作了有力论证。而从网民随机发布的各种简短跟帖来看,绝大多数意见也是对被告人持谴责态度的。确实,老百姓心中有杆秤,由于庭审充分公开,薄熙来面对的是法庭,实际上也面对全国人民,他有权辩称无罪,而人民通过控辩公开较量已足以相信他有罪。
  但由于体制、观念等多种因素,有些传统媒体面对这种新情况似乎不太适应。有的媒体官方微博评论只会用“犯罪分子搅扰喧闹、混淆黑白、自我粉饰、藐视法律”,“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之类的语句对被告人进行所谓“批判”,这不仅有无视被告人辩护权之嫌,也不为公众所认同。正如人民网舆情监测报告显示,薄熙来案微博直播是当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关系的写照,人们通过网络渠道获取新闻已成为常态,面对融合媒体时代,新闻媒体从观念到体制、传播方式等方面都亟待更新和提升。
  
发布虚假消息误导舆论,将面临法院问责?
  薄熙来案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即公权力机关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舆论的追责问题。
  2012年初“重庆事件”真相尚不明朗时,王立军“休假式治疗”曾成为网络热词,成为网民议论的焦点。在此次济南中院微博披露的法院调查结果显示:2月6日,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后,经薄熙来批准,重庆市委宣传部对外发布了“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虚假信息。一审判决书载明:
  “薄熙来在明知王立军真实去向的情况下,仍然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错误引导舆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事实上,由于自身利益作祟,有的机关常以引导舆论、维护政府形象为名,对一些突发事件或“负面新闻”实行新闻封锁、有闻不报或以假新闻误导公众,甚至把真实信息说成造谣。薄熙来案判决显示,法院把这种在现实中时有所闻但缺乏有效规制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评判的范畴,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无疑将对我国新闻信息管理制度和管理者的行为产生影响。
  在薄熙来案中,这种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法院认定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罪的一部分。作为刑事犯罪,自然由公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对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类似行为,是否可由当事人、公众或者新闻媒体启动其他相应程序,如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呢?这有待更深入的讨论和更健全的制度设计。
  
庭审微博直播的规则与媒体的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把庭审微博直播当做司法公开的一种有效载体,是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手段的创新,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进包括庭审微博直播在内的司法公开活动。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⑨由此可见,在我国,庭审微博直播只是司法公开的一种具体方式。庭审微博直播是由法院主导和决定的,微博直播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新闻媒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旁听者。
  不过,从比较的视角来看,西方国家庭审微博直播的主体通常并不是法庭,法庭只是对具体案件是否直播、是否许可特定人直播进行裁断。比如,英国的庭审直播已经从绝对禁止走向了相对开放,允许记者和普通民众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2011年12月,英国最高法院就微博在庭审中的使用发表了明确意见:将旁听庭审的人分为记者、法律评论员和普通公众,前两者无需法庭许可,就可以直接用微博来传播庭审情况,普通民众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训练,需要法庭许可才可以发布微博。⑩之所以如此区别对待,是为了确保微博报道的“准确、公正”,不会由此损害审判的公平性。
  当然,在我国当下,法庭作为庭审微博直播与否的决断者和传播主体,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新闻媒体在法律方面的专业素养不足,尚不适应司法新闻报道的专业要求,难以较好地平衡报道权利、司法公正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不够,如果媒体的庭审直播尺度把握不当,可能会加剧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损害司法公正。但从长远看,由于微博直播毕竟是信息传播行为,因而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主导的微博直播,还应当发挥传媒的专业角色和功能,让传媒充当起庭审报道的传播者、司法的监督者和公众知情权的维护者,避免法院主导信息传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公开和信息内容的偏颇性。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有17个省份开始网络直播庭审。南京饿死女童案、北京大兴摔童案、 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等都先后确定进行微博直播。但各地法院微博直播的情况差别很大。在今年7月的唐慧案庭审直播中,湖南省高院官方微博主要是介绍了庭外的情况,真正属于庭审情况的微博只有两条:开庭时间以及宣布结束。这样的庭审直播有应付之嫌。[11]可见,我国庭审微博直播若要实现制度化,必须在司法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审核程序及技术规范。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解决以下问题:首先,确定案件的直播范围,明确哪些案件可以微博直播,哪些案件不适合。微博直播的前提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并不是所有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可以或者都需要微博直播。选择时,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司法效果、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则可以将官员贪腐案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开审理案件等纳入微博直播的范围。
  其次,对于案件是否微博直播,可以在征求控辩双方乃至于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做出裁断,并应当构建相应的程序,确保相关人员的微博直播申请被否决后有救济的机会和渠道。
  再次,确立庭审微博直播的尺度和边界,具体则涉及如何处理司法公开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公民私权保障的关系。微博直播的细节要缜密,不能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在庭审进行中,要做到同步微博直播,信息整理、把关和发布的时间一定非常紧张,由此可能会将一些不宜公开的信息在微博上披露出去。从实践中看,法院一般对保守国家秘密的“弦”绷得很紧,但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益的保护可能就会忽略或者考虑不周,以至于不该公开的隐私事项也被晒在网上。在薄熙来案中,几位证人在此前媒体报道中普遍被使用隐名的“德某某”、“姜某”等来指代,但在微博直播的判决书全文中又都使用了真名。这种前后不一致的做法应当在今后庭审微博直播中注意加以避免。
  此外,在对某些暴力犯罪案件的微博直播中,对犯罪证据应当进行技术性处理,只直播相关文字记录,而不向公众展示犯罪场面图片和音视频。
  还有,微博的突出特征是公开性与广泛性,这显然与案件的机密性和隐私性相冲突,因此应当禁止以微博形式传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最后,从长远来看,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程度高或当事人双方同意直播的,法院应当允许媒体直播;如果法官作出不允许直播的决定,媒体记者应当有渠道进行申诉救济。■
  (作者张文祥系山东大学(威海)文化传播学院副教授,周长军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本文是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科专项〉重点项目《侦查不公开原则与新闻报道自由冲突论》的部分成果)
  
注释:
①赵秉志:《薄熙来案件审理具有多种法治意义》,《法制日报》2013年9月2日
②详情参见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济南中院”。
③舒酩:《薄熙来案:开启司法公开新时代》,《检察日报》2013年8月27日
④杨绍华、申小提:《最高法院长谈司法公开: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求是》2013年第16期
⑤杜晓:《薄熙来案公开审理体现司法改革方向》,《法制日报》2013年8月27日
⑥薄熙来案庭审期间,《济南日报》、《济南时报》对该案报道的标题如下:8月23日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开庭审理》;8月24日为《薄熙来案完成第二天法庭调查》;8月25日为《薄熙来案完成第三天法庭调查》;8月26日为《薄熙来案全案法庭调查结束》;8月27日为《薄熙来案一审开庭结束》并转发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8月28日为新华社长篇通讯《薄熙来案庭审纪实》。
⑦如8月23日《东方早报》的标题为《薄熙来徐明当庭对质两千万贿赂》;8月25日《新民晚报》的标题为《王立军出庭指证薄熙来涉嫌滥用职权》。
⑧魏永征:《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参见魏永征的博客,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1962.html#more-31962
⑨徐隽:《最高法:鼓励各级法院创新公开载体》,《人民日报》2013年9月23日
⑩高一飞、祝继萍:《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兴起》,《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年第3期
[11]朱峰:《微博直播庭审引关注》,《人民日报》2013年9月23日
  
  
(本文有插图,详见本期第27、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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