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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性建构:媒介事件与权力结构转变
——新媒体语境下对媒介事件研究的再回顾
□孙藜
  【本文提要】 本文在新媒体语境下重新解读戴扬和卡茨“媒介事件”的经典研究,探究了转化性媒介事件与政治权力转变的机制性关联。它既依赖于电视媒体在重组时空、重写事件和创造观众网络方面的力量,也需要公众、媒介生态、精英权力集团以及话语资源等方面的社会条件。论文进而以此为理论参照对新媒体事件做了简要评估。
  【关键词】 媒介事件 转化性建构 新媒体事件 权力结构 
  【中图分类号】 G203
  
一、从现实问题回到经典研究  
  虽说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勃兴不过十余年,但人们已见证了太多由新媒体促动或参与其间的重大新闻事件,从具有凝聚民族情感的网上保钓、抗议印尼排华、抵制家乐福,到触动甚或扭转公共权力行使方式的孙志刚案件、“厦门PX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乃至在公民隐私权边界游走的种种“人肉搜索”。从直觉的角度,媒体生态已今非昔比,乐观者甚至声称“围观改变中国”。不过,更严肃地看,正如香港学者邱林川、陈韬文教授提出的质疑,在这些表面上热闹非凡的事件中,话语权力是否实现了由传统精英垄断转变为底层赋权,事件的社会效果,到底是延续还是打破了传统权力结构,尚无一个确切的结论。①在当下中国大陆政治体制改革的语境下,新媒体与权力结构转变的话题,尤为引人关注。
  这两位学者提倡将对上述事件的探究建基于戴扬和卡茨有关媒介事件(media event)的经典研究之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媒体事件”概念,意在推进经验研究并发展理论。②本文延续这一思考,围绕新媒体在多大程度上对旧有权力结构构成挑战并带来转变的这一重要问题,重新回到戴扬和卡茨的经典研究中寻求理论资源。因为,尽管“媒介事件”的早期研究强调了大众媒介在塑造权威、凝聚共识,也即维护既定社会秩序方面的效果,但两位作者也试图澄清媒介事件类型上的复杂,在包含一致的同时还蕴含着多元,某些事件无论组织者“如何霸权”、受众的解读“如何肯定”,也都有可能“激活了潜在的愿望,提供了对乌托邦的憧憬”;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戴扬和卡茨特别阐释了一种他们称之为“转化性媒介事件”(transformative media event)的类型,即事件由秩序之维护转向社会变革的寻求,从而成为一种特定的促成社会变迁的机制性力量。
  这一重新解读并非意味着“媒介事件”的概念可以直接用来解释当下的“新媒体事件”,事实上,晚近以来,戴扬、卡茨以及利比斯(Liebes)等人都在新媒体条件下对“媒介事件”概念做了修订,本文最后也会考察这一修订,但是考虑到包括新旧媒体在内的更广阔的社会政治背景差异,我们将首先发掘辨析戴扬和卡茨在对“转化性媒介事件”的阐述中所蕴含着的对中国语境的某种理论参照意义。即是说,通过分析“转化性媒介事件”发生的过程和条件,本文试图提炼总结媒介事件与权力结构变迁相伴随的一些要素,这些要素既可以用来理解评判当下新媒体事件的效果,也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对之进行研究的某些维度。
  
二、“转化性媒介事件”蕴含的理论参照
  “媒介事件”研究完成于1992年,首先源于作者试图解释埃及总统萨达特1977年以色列之行引起的世界性关注。在这次以个人名义对耶路撒冷进行的为期三天的访问中,电视以直播的方式记录了几乎每一个时刻,赢得了以色列、埃及、阿拉伯国家乃至世界其他地区的广泛注目。萨达特的名言流传一时——“让战争不再”(No More War)。戴扬和卡茨由此出发,后来又综合了为其他学者所关切的诸如总统辩论、体育竞赛、皇室婚礼等多种电视直播事件,提出了“媒介事件”的概念,并总结了三种主要类型:“竞赛”、“征服”和“加冕”。最简洁地说,媒介事件是电视对重大仪式的现场直播,在此过程中社会日常生活暂时中止,某种“神圣价值”得到强调,从而使“社会最高秩序的统一通过大众传播得到实现”。③
  “转化性媒介事件”的效果与之不同。戴扬和卡茨从过程和效果的角度展开分析,他们使用的最具典型性的资料,是1989年秋东欧群众要求政治变革的电视直播事件,尤其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例子。④所谓“转化”,是指此类直播事件充分重视关于激变的提议,动员全社会考虑它的可接受性。总体上,电视直播借助在重构时空方面的力量,“创造”出一个凝聚了现场参与、家庭观看、人际讨论诸形式的新的巨大网络,以一种重构“事件”的方式,将社会变革的方向呈现在公众面前,从而为现实行动提供基础。戴扬和卡茨借用人类学术语,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说法,“媒介事件的萨满教化”(Shamanizing media events)。正像巫师借助于操作某些象征手段、达到“进入”疾病并且“治疗”疾病一般,媒介塑型的想象成为引发现实世界变化的力量源泉,媒介话语变迁成为制度变革的先导性实践方式。
  但是,不能将“转化性媒介事件”简约化为“媒介导致政治权力变迁”之类的公式,戴扬和卡茨指出,“电视并未引起革命,它是把革命行动架构为统一起来在真实世界产生结果的象征姿态”。⑤换言之,由媒介所提供的“象征姿态”固然重要,但“转化性事件”的发生,需要一些社会条件,它的效果也往往取决于这些条件之间的互动。我们从其研究中总结了如下四个方面,分别是:(1)公众对社会危机的体认;(2)媒介生态中主导媒体与替代性媒体的关系;(3)权力精英集团中的分歧及对媒介话语的争夺;(4)社会文化中存在着的想象性资源。事实上,戴扬和卡茨在这些不同维度分析中所着眼的,是在媒介事件展开过程中,包括公众、媒体、政治人物等多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
  公众对社会危机的体认。具有转化性的媒介事件往往都回应着一个社会长期存在着的某个问题或危机。“危机是一个事实的组成部分,人民已经学会在里面生活”,但新的想象却一直在其中潜伏,时而也会有表达的声音,但往往因无法占据舞台中心而沦为“沉默的螺旋”。两位作者将大众视为转化性媒介事件在潜伏阶段的主角,的确如此,甚至我们可以说,社会成员在长期社会生活中所累积形成、时时受到压抑的那种克服危机的想象,正是受众作为一支主动性力量存在的根本所在。无论转化性媒介事件在个案上的出现多么偶然,公众舆论已为其做好了长期铺垫。
  媒介生态中主导媒体与替代性媒体的关系。这个问题有些复杂,值得稍费笔墨做点展开分析。戴扬和卡茨对媒介事件的研究以西方民主社会为主,但也涉及到现代社会中的非民主区域。就前者而言,媒介事件之所以能凝聚集体共识、维护既定社会秩序,根本上在于它是事件组织者、媒体与公众三者“协商”的结果。作者将电视台参与协商的自由,即“以不合作或不相威胁的自由”,视为“理解生产媒介事件的动力的核心”。换言之,尽管西方媒体在媒介事件中从日常客观中立报道者的角色中游离出来,以诸如“婚礼摄影师”、“祭司”、“立碑人和使徒”、“唱诗班”的角色加入到对“神圣价值”的“宏大抒情”中,但这是媒体独立于政治机构的自主决定,那种旁观者批评距离和地位的暂时丧失,正是媒体自主地步入哈林所谓的整个社会的“广泛共识领域”(sphere of consensus)的结果。⑥而且,正是因为媒体拥有的这种独立性,它在媒介事件的呈现过程中,既可以其独立的声音提供与政府标准化态度相区别的选择,保护公众“免遭标志着希特勒和墨索里尼时期的那种极端政治演出之害”,因而对政府那种“通过政治演出以动员群众支持的诱惑”充当制动器的角色;也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回到常规的实践模式上来。
  “转化性媒介事件”中的媒体表现则要复杂得多。以受到特别关注的捷克斯洛伐克革命为例,在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开始后,作为国家控制组织的电视台持续置之不理,但是其间刚刚成立不久的“公民论坛”已经动员了所有“替代性媒介”——墙报涂写、海报、宣传册、非法书报以及教堂集会,突然之间,电视“未作任何解释”就开始直播示威活动。大众媒体尤其是电视直播的介入,是转化性事件的关键转折:它打破了广泛存在着的“沉默的螺旋”,革命性变化一下子变得“是可以想象的”。如上文所提及,公众对危机的体认、对克服危机的想象,原本处于受抑制的“休眠”状态或未曾得以清楚表达的提议,现在则从长期沉默中得以激活;与之相伴随的,是那些被视为“激进”色彩的群体,连同所使用的“另类媒介”,现在开始被合法化并且与民众有了汇合点;有时还发挥着“对出乎意料的社会运动的催化作用”。
  仅从戴扬和卡茨的描述来看,至少在捷克事件中,电视直播发挥“转化性建构”作用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媒介生态的角度,替代性媒介尽管在影响力上远不及大众传媒,但它们已在人际交往、组织传播中发挥着引发舆论、动员民众的作用,如果再考虑到权力精英集团中的力量分歧,那么原本由国家控制的媒体发生某种转向,则又在情理之中。
  权力精英集团中的分歧及对媒介话语的争夺。前已指出,电视直播在转化性事件中“把革命行动架构为统一起来在真实世界产生结果的象征姿态”,这种“架构”的效果就是对“事件”的重构。如戴扬和卡茨指出,电视对重大公共事件的现场直播,“绝不能被仅仅看做原事件的‘变体’或‘补充’;相反,它应该被看做大众事件的根本属性的质的转化”。电视直播首先是从时间、空间上重写了仪式事件的“原始表演”,将其从发源地“剥离出来”,“让事件离开地面,进入‘空中’”,更有甚者,有些事件“根本没有原发生地”,“因为它正在不同地点同时发生着。谁也无法同时都看到,可结果,电视导演以及电视机前数千万观众却看到了”。⑦
  在指出大众媒体对事件的“重写”及“放大”之后,还必须看到,在相当意义上,“象征”的实质性内容并不来源于电视本身。在一般庆典类媒介事件中,媒体从业者往往“维护组织者给事件的定义,解释事件的象征意义,只有很偶尔的分析干预而且几乎不带任何批评”,⑧在转化性事件中,则是由“独白体式”的权威话语模式转向了“对话体式”,并在对话中展开对集体记忆形成方式的争夺。竞争者主要来自事件主导者中存在的“结构—反结构”力量,作者分别称之为“主人—领袖”和“客人—领袖”,“主人”是现实中的统治者或权威,他们自然试图借助媒介事件凝聚人心、构筑自身权威合法性,而“客人”则包括事件中的外来者、挑战者,也包括从“主人”中分裂出或者转化而来的反对派。他们往往以攻击性的姿态和策略,“帮助事件克服、渗透‘结构’世界,彻底重新规划社会事实”。
  以其关注的捷克事件为例,正是在政治精英集团中已经存在着反对派,特别是像哈维尔(Vaclav Havel)那样长期活跃的并具有号召力的“客人—领袖”,并且有一套自身特定的行动纲领,因而一旦事件朝着转化性方向发展,也才会有人为大众媒体提供对“社会事实”的“重新规划”,从而激发整个社会对新的可能性的想象。从传媒的角度,也正如吉特林的研究所早已指出的,当政治权力精英内部出现分歧甚至分裂之时,大众传媒就有更大的空间发挥自主性作用。⑨从社会政治变迁的角度也可以说,当社会处在高度分歧的时刻,必然伴随着对传媒的激烈争夺,转化性媒介事件之促成现实权力结构变迁的契机,也正在于此。
  社会文化中存在着的话语资源。因为“客人—领袖”缺乏任何正式权力或行使权力的机构手段,他们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意义的强加而重塑社会事实”,而这正是戴扬和卡茨眼中“媒介事件”的最根本的特点。他们再次以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的理论总结道,在“媒介事件”中,事实由“陈述性定义”向“虚拟性定义”、也即从“事实作为存在”到“事实作为可能或应该”转变。“转化性媒介事件”也因而具有与原始仪式类似的“魔术般的召唤作用”,通过唤起“一个更好的世界的形象”、“一个更博爱或平等的社会的形象”等等,动员社会正视变革提议、促成政治行动。⑩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召唤”绝非真的可以如巫师般呼风唤雨、无中生有,它必定基于一个社会特定的文化资源。由此,转化性媒介事件要想实现对“潜在愿望”、“乌托邦憧憬”的激发,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的想象性资源,便成为无法回避的变量。它勾勒、描画、倡导起何种“梦想”,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共识性、如何能在既存权力结构中找到揳入的“接榫”,能否在公众心理与行动中扎下根来,是衡量其变革性潜力的重要因素。
  在评估转化性媒介事件的变革效果时,戴扬和卡茨指出了其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比如变革性话语本身可能存在“自相矛盾”,从话语到行动的转化相当困难,即使发生了转化,作用也可能是短期的,还有,日常政治实践如何调整媒介事件的后果,公众舆论如何延续事件所引发的争论及对抗,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过程,等等。我们还可以补充的是,其一,“媒介事件”在总体上属于文化层面,它所依据的资源是话语、想象,要想真正促成权力结构改变,尚需经济、政治方面的配合;其二,媒体关注的是“事件”,是历史进程中微观层面和短时段的变化,这无疑也是它作为一种变迁性力量的局限所在。
  
三、对“新媒体事件”的反思
  有学者指出,相比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或者亚太地区的菲律宾和韩国,乃至更远的伊朗、西班牙和美国,我国大陆的“新媒体事件”的突出特点是:更少依赖大众传媒,更具相对独立性,发生频率也更高,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性“新媒体事件”。[11]恰是针对这种特性,我们更有理由追问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在见证当下一波又一波的新媒体事件潮涌潮落的过程中,实质性的权力结构改变有哪些?问题的解答自然需要长期的深入研究为基础,本文在此仅仅通过对“转化性媒介事件”的解读,特别是基于所涉及到的公众心理、媒体生态、权力精英结构和社会文化资源四个方面的因素基础上,对中国语境下层出不穷的新媒体事件做一尝试性评估。
  从严格意义上说,所谓“新媒体事件”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同于戴扬和卡茨的经典定义,最为突出的,是它们越来越明显地具有冲突性而非社会秩序的整合,此外,它们也远离“媒介事件”最初定义中的庆典仪式性质,而具有重大新闻(major news)的意味。事实上,这也正是戴扬等人后来修订“媒介事件”的主要着眼点。2007年前后,卡茨和利比斯提出媒介事件主导类型已从“和平”转向到“冲突”(disruption),并提出了恐怖(terror)、灾难(disaster)和战争(war)三种新类型,[12]戴扬也指出还可以包括“幻想破灭型”(disenchantment)“脱轨”(derailment)两种。
  卡茨和利比斯给出的修订解释,首先关乎技术层面,新媒体更具移动性和易得性、电视频道在激烈竞争下空前多元,这导致观众的分散和对广播的共享经验的碎片化,而且对直播的新奇感几乎荡然无存。更进一步看,即使在对媒体进行更多意识形态管控的国家中,媒体的生态环境也都有了极大的变化。诸如门户网站、BBS、博客、搜索引擎乃至微博之类“社交媒体”的出现,打破了大众传播的既有格局,出现了卡斯特所称的“大众自传播”(mass self communication)。总体上,媒体总量极大增加、类型更为多样,规模也小型化。卡茨和利比斯还指出了西方当下“犬儒主义”的文化影响,即对政府和媒介组织有着强烈的怀疑和不信任,这使得整合式媒介事件难以再吸引公众的投入。
  如果考虑到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的基本语境,即是说,公众对社会危机有迫切的体认,也存在着克服危机的愿望、要求和想象,因而当“大众自传播”提供了技术可能之后,“沉默的螺旋”便很容易被打破,由此造成了中国大陆“新媒体事件”的高频率发生便不难理解。这也正是学者所指出的网络对底层民众的“传播赋权”,而且大众媒体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尤其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也在回应这些“自传播”话题,在某些特定时刻也引发了特定的重大变迁,典型如众所周知的孙志刚案件。因而,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底层民众在接近、使用媒体上的赋权,或者在特定案例上引发公共权力行使方式的转变,这可视为与“新媒体事件”相伴随着的两个具有某些结构改变色彩的重要变化。
  但同时更需要看到,层出不穷的“新媒体事件”在总体上“更少依赖大众传媒”,这一特点折射出两个重要问题:其一,如学者所指出,尽管我国大众媒体一方面已是活跃于市场、与其他参与市场的经济实体没有区别的经济组织,但这一身份来自国家的特许、对经营权的下放,它依然是国家意识形态设置(state ideological apparatus)的一部分,[13]因而相当程度上自主性的缺乏,使它在架构某种转化性事件过程中面临着制约;其二,媒介事件更多体现在新媒体领域,因而也具有这些媒介的特性,比如看法更为多元、观念更为碎片化,难以形成系统的变革方向或路径的提示;使用者彼此之间的关系不稳定,难以构成某种强有力的联合,即使在某种情形下促成了现实行动,也因缺乏组织化而处于旋起旋灭的状态。换言之,尽管在利益表达方面,民众因新媒体勃兴而被赋权,但如果缺乏更为现实化的组织力量,仅仅可以“表达”的权力是有相当局限的,它对既有权力结构的冲击也不能过于乐观。
  最后,还有必要对“新媒体事件”之“新”保持关切。正如学者所指出,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事件,已不再仅是政经势力和媒介体系制造出来的“成品”,更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件”,它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14]也正因如此,它更容易受到权力压制。卡茨和利比斯的修订中也指出两个方面的危险:其一,政府有可能利用充满冲突的新媒体事件来合法化自身行动;其二,由于事件越来越具有突发性,大众媒体从业者可能会被剥夺思考和行动的时间空间,因而也要警惕来自反体制力量(anti-establishments)的控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在考察新媒体事件时高度重视并认真思考。■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文学院副教授。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研究基地“中央财政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010GSC005)
  
注释:
①[11][14]邱林川、陈韬文主编:《新媒体事件研究》第8、6、8~1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②Media event有两种译法,“媒介事件”或“媒体事件”。一般而言,前者着眼于媒介的技术因素,后者则强调制度因素。但无论在戴扬、卡茨还是邱林川、陈韬文等人的研究中,这些因素都同时考虑在内。本文对这两个术语的使用也是如此
③⑤⑦⑧⑩戴扬、卡茨著,麻争旗译:《媒介事件:历史的现场直播》第16、183、93、18、8、20、119、143、160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④捷克斯洛伐克事件被视为东欧剧变中政权和平过渡的典型。具体事件的基本过程是:1989年11月,由学生发起了在布拉格文西斯劳斯广场的抗议活动,17日在遇到警察攻击后扩大化,刚成立不久的“公民论坛”组织了数十万人参加的夜间集会及全国总罢工。电视对罢工进行了直播。其后,捷克斯洛伐克举行全国性选举,“公民论坛”获得绝对多数,实现了权力更迭。亦可参见:[法]巴富瓦尔:《从“休克”到重建》第70~7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⑥Hallin, D.C. The ‘Uncensored War’: The Media and Vietnamin Howard Tumber (ed) News: A Read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pp.329-339.
⑨吉特林著,张锐译、胡正荣校:《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第18页,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12]Katz , E., and Liebes, T. ‘No More Peace!’: How Disaster, Terror and War Have Upstaged Media Even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2007), 157-166.
[13]潘忠党:《历史叙事及其建构中的秩序——以我国传媒报道香港回归为例》,载陶东风、金元浦、高丙中主编:《文化研究》第一辑第221~238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主管单位: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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