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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死刑犯的电视游街示众”
——“糯康死刑直播”批判
□徐迅
  2013年3月1日,央视在新闻频道直播特别节目《诛枭——糯康集团主犯被执行死刑》,迅速引起舆论关注,也引来不少批评。尽管央视在直播结束后在微博上做出了回应,称“诛枭不是看杀人”,同时也删除了央视国际网上的所有相关视频内容,但讨论仍然在继续。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与制度改革持续不断,因而死刑成为十分敏感的新闻话题和人权议题。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涉及死刑问题的媒介表达都属于顶级选题,考验节目制作者的综合素质。该节目的播出可能有一些积极的价值,如可以警示海外仇华势力,表明中国有能力保护本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以及中国警方国际合作侦查办案能力等。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次特别节目存在诸多败笔,总的看弊远远大于利。
  首先,这次特别节目的标题引人误解,甚至刺激眼球。在《现代汉语辞典》中,“诛”字有四种解释,其中居前两位的均直接与“杀”意有关。特别是当副标题中出现“执行死刑”时,被媒体报道为“直播死刑”,被观众理解为“直播死刑”,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否则,央视也不必在事后对网民解释“诛枭不是看杀人”。从节目播出的实际内容看,更准确地表达应当是“糯康等四名死刑犯交付执行”,而不是“被执行死刑”。显然,前者(交付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的执行程序”开头的一小部分,而后者(被执行死刑)却需要反映执行的全过程,给观众以“死刑正在执行”的收视预期,具刺激眼球的效果。当这种刺激与生命的尊严相连时,其正当性及文明程度都降到了最低点。
  其次,节目内容渲染暴力有余。剥夺同类的生命,是人类最具暴力性质的行为,国家依法剥夺生命也不例外。从整个节目内容看,有关糯康的画面突出了其怕死、想家、人身被械具强制、被多名警察前后簇拥、交付过程中被形象地“绳之以法”(取下械具,被绳子五花大绑),出现在直播画面中的执法者始终都是警察。主持人的解说中谈到了“报应”。而记者对糯康的提问涉及其母亲、子女等家人,并手持一本杂志告诉他,照片上正在哭泣的老人是被害船员的母亲,“你有没有想到她也不能和自己的孩子在一起了?”这种解说和提问似乎显示正义,但潜台词却仍然体现出杀人偿命、血债血偿的“同态复仇”的价值取向——因为你剥夺了别人母子团圆的权利,所以你也不能母子团圆。复仇,是公认的原始的死刑价值观,与现代文明相差万里,在中国国家级媒体传播这一新闻事件中却不时出现,实在令人遗憾。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国家级电视媒体直播与执行死刑直接相关的选题已多年未见,甚至历来未见。除了直播外,还被其他各档新闻节目转播,更被无数网站转载,似乎也完全没有考虑这种画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否有违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之规定,这是必须被节目制作者重点考虑的基本问题。
  再次,节目内容彰显法制不足。对有罪之人处以刑罚是国家司法行为,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极刑。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一直实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一个人被依法剥夺生命,必须遵照一系列严格的司法程序,以体现审判与刑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审判环节的公开性最强,而执行死刑的公开问题却受到最严格的规范与限制,即“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252条第五款)。“公布”意在禁止秘密执行;而“不应示众”,则出于一系列文明与人道的考虑。如果糯康等人伏法一事需要被突出传播,本应依法突出公开审判环节,即使不得不表现执行死刑环节,也完全有条件突出法定程序的严格要求,彰显中国死刑制度的程序正义。这些要求从《刑事诉讼法》看,直接相关的规定有三条(250-252条)多款,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有四条(635-6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八条(320-327条)规定,涉及外国人的执行程序还有特别规定。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仅在288条中有一句:“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交由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在死刑执行环节,执法的主角是法院,其次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有一个“交付罪犯”的法定责任。但整个特别节目中,并未出现任何一位法官、检察官,执法者的画面全部都是警察。记者本可以向糯康提问其对中国法制的印象,却仅仅从受害人情感出发提问。节目一再失去了彰显法制的机会,却突出渲染了暴力、复仇等负面因素,观众最终对死刑的印象与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无法重合,降低了节目合法性。比较而言,一些报纸对这一死刑执行过程的报道在彰显法制方面的表现优于电视。
  最后不得不批评的是,这次特别节目实为一次“死刑犯的电视游街示众”。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对嫌疑人、罪犯(包括死刑犯)游街示众的现象曾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但是对嫌疑人、罪犯及死刑犯游街示众的现象一直屡禁不绝,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因此受到的批评最多。“游街”指在公共场所,“示众”就是给大家看。电视节目不分中外老少,人人皆可观看,并且不请自来地进入每个家庭,冲进每个观众的眼睛。这正是电视媒体表现死刑题材的短板——因为不是什么都适合被观看。这次特别节目虽然不是游街,但其示众的本质与游街并无根本区别,且示众的客观效果不知比游街的效果大多少倍,实际是我国法治文明的一次倒退。相信这样的社会效果是央视预先没有估计到的,因此而受到社会的诸多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媒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文有插图,详见本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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