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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庆卫名誉权案与“群众狂欢”
□魏永征
  药庆卫诉张显侵害名誉权案落幕,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犯故意杀人罪的药家鑫被依法处决,并不意味着他的家庭和父亲可以任人诽谤、侮辱;法律杀了儿子,而老爸的权益依旧不打折扣。张显帮别人打官司,结果自己也“吃”了官司,不过他承担法律责任的手段主要是精神方式:既然侵权行为是利用自媒体实施的,那么在删除侵权言辞的同时也就应当在自媒体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然侵权言辞在网上贴了那么久,那么道歉文字张贴一定时间即三十天也是合理的。原告只索赔一元,表明他追求的仅仅是公正。张显不再上诉,表明他也并不认为判决不公正而不能接受。
    
张显为什么要指责药庆卫?  
  在宣判后数日的一次研讨会上,有位法学家提出,药庆卫这个案子到底侵害了什么权益,很难说,其客体很复杂。乍一听,这个问题提得没有道理。不就是名誉权案吗?法院不也是认定被告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构成侵害药庆卫的名誉权吗?不过再一想,法学家到底比我们想得更深一层,他的话有理。
  张显为什么要在网上指责药庆卫呢?他与药先前认识或有交往或有什么争执仇怨吗?没有。张显是不是作为一个普通网民,看见药家鑫用残忍手段杀了人,义愤填膺,进行谴责,连带伤及了药的家庭和父亲呢?也不是。张显是药家鑫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他是被药家鑫杀害的被害人家属在检方对药家鑫提起公诉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按照他的说法,他关注药庆卫以及他的财产状况,是正常履行代理职责行为。这句话本身并不错,但是用来为他的侵权言论作辩护,就恰好表明,他是把在互联网上声讨药家也看作是履行代理职责行为的一部分了;为了使他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更有利的地位,比如让被告人判极刑,替被害人家属争取更多的权益,这才通过自己的微博、博客发动了舆论战。据原告诉称,这场“攻势”始于2010年底。
  张显不是律师。作为普通公民为他的亲友代理一场官司,抱有这个动机,可以理解。在我国,法律也没有限制诉讼参加人在庭外言论的规定。如果张显的微博、博客言论没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就没有违法性,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从法理上说,这种做法有可议之处。
  
庭内庭外言论的不同边界  
  张显对自己作为代理人职责的误解在于,他的代理职责其实只是限于诉讼活动之中,限于法庭之上。毫无疑问,他有权关注被告人的家庭及其财产状况,他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进行调查,也可以从网上搜集一切有关的信息。如果他在庭上提出:药家是富豪,其父担任要职,拥有多少套房产,完全应该也有能力替代他的杀人犯儿子支付被害人家属多少多少赔偿,这就是履行他的职责的正当行为。经法庭查下来,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他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有句俗话是:有理到法庭上说。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能够充分说理,法律不仅规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也赋予他们一定的言论特权,只要不是诬告或者恶意诽谤,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无须为自己在法庭上不实的、过度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国际司法通例。在我国,《律师法》对律师在庭上的言论特权有明文规定;张显虽然不是律师,作为代理人也可以享有这样的特权。如果药庆卫对张显的庭上言论不满而提起侵权之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但是现在,张显是在庭外,是在互联网上传播药家鑫案有关事项,有的是转发,有的则是自己发挥,有的还加上网友互动,法庭也认为这不属于诉讼活动,不是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职责內的义务。这些言论就不受庭上言论的特权保护,必须恪守普通的言论自由的边界。于是,张显在审判药家鑫杀人案中履行了他的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又要在另一个民事法庭上为自己的侵权言论承担责任。
  张显以网上言论配合庭上诉讼的做法还有别的问题吗?
  
药家鑫案舆论环境的隐忧  
  我们且从药家鑫案的具体背景来进行考察:有一句话“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由于在药案稍后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中,被二审法院的副院长用来为判决李昌奎死缓辩解而受到众多网民强烈指责于是驰名天下。但这句话并非那位院长的发明,而是出于此前另一位法学家就药案发表的感想。这位学者说到药家鑫故意杀人的案情基本清楚,判处死刑合乎中国现行法律也合乎中国社会的常情。但是他对药案所处的舆论环境颇有保留,特别是对他的同事某教授就药案发表的“洋溢着暴戾之气”的言论、而众多网民跟着叫好欢呼的状态表示不以为然,这才提出了“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的疑问。
  在法治社会,判决一个人有罪、处以刑罚包括死刑,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司法的正义,不仅体现在判决的结果必须正确、公平,而且体现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必须正确、公平,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步骤,前者即所谓实体正义,后者即所谓程序正义。药家鑫案的审判从实体到程序都没有问题,但是学者关于“群众狂欢”的疑问则隐含着某种忧虑:审判不是竞选,不是超女比赛,法庭不是角斗场,不能谁的呼声高就谁说了算,审判只能是由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独立作出的决定。
  药家鑫案出现的“群众狂欢”局面与审判结果虽然在事实上是互不交叉的,但也难说不会有人认为处死药家鑫是舆论和民意的胜利,这种看法本身就意味着司法程序遭到了忽略,意味着人们认为舆论比司法更管用。那么下一个呢?会不会出现“群众狂欢”冲击司法程序,影响判决,结果处死了一个不该处死的人呢?此外,“群众狂欢”往往会对罪犯施加过度的谴责,而任何罪犯包括死刑犯,法律剥夺他的只限于某些依法剥夺的权利直至生命权,而他的其他权利包括人格尊严的权利仍然应该予以尊重。“群众狂欢”还可能波及无辜,如把药家鑫的家庭和辩护律师都作为口诛笔伐的对象。
  在有的国家,在审判进行当中企图以舆论对审判施加影响的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因为这不仅会影响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也可能损害被告人、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按照国际人权公约,接受公开而公正的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如果在审判中发生“群众狂欢”的局面,法庭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延期审判。也有一些国家包括我国,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人们对审判前和审判过程中的案件进行评论比较宽松,不过尊重司法的独立和尊严、尊重被告人人权同样是公认的道义。前面那位法学家提出药庆卫名誉权案客体的复杂性,照我理解,正是指诉讼参加人在审判过程中若以舆论相配合,还会涉及维护程序正义、维护独立而公正的审判等问题。
  
专门人士对遏制“群众狂欢”的责任  
  一件刑案出现“群众狂欢”局面,有着复杂的社会机制和多种原因,不是本文所能说清楚的。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就是各种流言对群众激情的推波助澜。而流言的传播,受到群众信赖的大号微博和博客则具有重要作用。如说药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一个只有百把人关注的小号微博影响是有限的,但是张显那样以附带民诉原告人的代理人身份予以转发以及还有自己的发挥,就会被认为具有较高可信性而被迅速扩散。从这个意义上说,张显道歉虽然是面对药庆卫的,但又何尝不是对药家鑫案“群众狂欢”后果的一种补救。当然,这里绝没有把药案的“群众狂欢”笼统归因于张显微博的意思。
  网上的言论自由必须予以保障,谴责犯罪是正义的,要求司法严惩犯罪也未可厚非。我们不赞成“群众狂欢”,只是希望把群众对犯罪的愤怒情绪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以利于审判独立和公正。张显虽然也是一位教授,但其学科与法律距离很远,不应苛求;不过,他既然自愿参加了诉讼活动,就应该了解诉讼代理人的真正职责所在,对自己的网上言论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所以也不是没有教训可以吸取的。此外,包括教授、律师、新闻记者、公务员等专门人士设立的自媒体,还有政府部门、新闻机构、专业团体等等的官方自媒体,都应该自觉遵守自己的专业规范,为群众做出表率,以利于网络文明的建设和发展。这就是药庆卫名誉权案可以引发的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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