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媒体采访报道行为的影响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法治”论坛的声音
□范鑫
2012年6月1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传播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新闻与法治”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来自首都媒体、高校与学术机构的二十余名嘉宾与会,并围绕“新闻与法治”的主题展开了讨论。
会议其中一个单元专门讨论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媒体采访报道行为的影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提出,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百余处,涉及到媒体报道行为的大概不下二十处,主要是信息流动的规制、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亲亲相隐”制度以及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封存。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媒体报道带来了新的规则,也许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就是我国法治新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个人信息保护
多数与会嘉宾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信息流动的规制增多,其实施之后,必将对新闻界产生很大的影响,无论是纸媒、广播电视还是新媒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编王宝卿认为,该法对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个人信息获取层面的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获得案件信息困难增大。新刑诉法实施之后,侦查机关拒绝向媒体提供案件信息将有新的法律依据,包括个人信息和其他案件相关信息。而缺乏案件的相关信息将会导致法治新闻尤其是法治专题栏目和深度报道难以制作,这对媒体是一个考验。
第二,从案件当事人处获知信息将会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从嫌疑人或者被告处获取案件信息也将更加困难。新刑诉法实施后,禁止自证其罪等内容将赋予嫌疑人或者被告以“不说”的权利;而第七十五条则在采访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活动中加入了需要执行机关批准的关卡。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将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带来难题。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以及犯罪记录的封存,这将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题材的报道以及制作变得异常困难。由于法律规定即使获得了未成年人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该类法治新闻节目取材将从根本上受到影响。
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徐迅认为,从大众传播法的角度来看,本次修订的刑诉法进一步控制和限制了侦查信息的公开与传播。这些限制和保密的规范是出于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但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合法消息源大幅度减少。因此,新刑诉法的实施可能会是我国媒体刑事案件报道从传统的以侦查为重点的模式向以开庭审判为重点的模式转移的转折点。
从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来看,司法公开在必要时受到限制具有正当性,但这不能改变司法公开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的重要价值。遗憾的是,这次刑诉法大修在推动司法进一步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方面没有任何新的制度安排。
司法公开原则包括依法公开和依法不公开两个方面,良性的法治能够在这两个方面实现最佳平衡。如果法律规定侦查阶段需要更多的保密,那么开庭审判阶段司法信息依法公开就需要切实获得保障。近年来,法院对审判公开做了不少的努力,但也有很多不足,比如记者难以以其职业身份旁听审判,判决书难以为一般公民查询等。
徐迅表示,记者是一种职业,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新闻机构是一个行业,需要开拓自己的业务领域;媒体更是一种产业,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只有禁区和禁止性规定而缺乏合法信息源的信息制度,只能使得信息流动中的冲突更加激化。因此,法律需要在保密和公开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特别是能够在逐步扩大司法公开领域、开拓合法信息源以及增强操作性方面有所进步。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理论与传播法教研室主任、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泽金表示,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在原文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符合国际社会人权保护的精神,并为整个公检法系统的执法人员重新规定了义务。他认为该原则会对新闻业有四方面的影响。
首先,刑事案件报道的新闻来源从此开始收窄。审前的诉讼信息一直是媒体新闻来源之一,然而新法实施后,一切非自愿的、没有事先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权利而从其处获取的供述可能会被强制排除或者裁定排除。可以预见的是,司法机关向媒体提供的案件信息将会因为此规制而减少。
其次,媒体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将重构。媒体与司法都代表终极价值,而我国传媒与司法呈现了两种不同形态,一是公检法行业的媒体和传统主流媒体与公检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犯罪职能上形成的政治配合性关系、业务宣传利用性关系。二是社会性的一般媒体与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监督关系。新刑诉法实施后,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确立,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媒体沦为公检法机关的宣传机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调整了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再次,刑事案件报道的内容标准确立,报道的形式和内容将会发生变化。我国刑事案件的报道经过近30年的迅猛发展,内容和形式已经极大丰富,成为能够和财经新闻、娱乐新闻一比高低的媒体拳头产品。但是由于媒体法治观念、人权保护观念和法治专业素养的落后,我国媒体业界还没有建立起刑事案件报道的内容标准。这次修改新增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会和无罪推定、保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其他重要的原则相配合,一起构筑起刑事案件报道的原则体系。
最后,新闻媒体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化水平将会提升。新刑诉法会使新闻从业者的法治观念发生一个革命性的转化,刑事案件的报道如仍旧坚持新刑诉法修订前的做法,媒体将会违背原有的角色成为公民人权的侵害者而不是法治社会的守望人。
“亲亲相隐”制度
徐迅认为,刑诉法规定法庭可以强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到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条的但书是这次刑诉法修订时新增的规定,媒体通常解读为“亲亲相隐”制度,即以上几种近亲属可以在是否出庭作证的问题上做出选择。他们可以出庭作证,但是司法机关不能强制他们出庭作证。
此制度被认为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亮点,突出了人权保护,把亲属涉嫌犯罪时是否出庭作证的选择权赋予了该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我国法治报道的现状是案件一经披露,就有大量媒体希望获得采访机会,得到第一手的材料。由于嫌疑人常常会被强制措施控制,所以媒体就蜂拥而至采访嫌疑人的近亲属。比如马加爵案件、药家鑫案件和最近的哈尔滨未成年人杀医案件。这些嫌疑人的父母等亲属都被媒体在采访报道中发掘出来,有时甚至遭到媒体“逼访”,造成的影响还有待评估,有的已引发诉讼。新刑诉法实施之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在法庭上可以拒绝作证,那么从法治精神出发,这种传统的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属“下手”的案件报道的合法性将会被重新评估。
未成年人报道标准
光明日报报业集团首席法律顾问黄晓提出,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国际上的一些规定,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此公约保证儿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公约中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给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儿童的特别关心和保护也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第二方面是我国两部重要的专门法。第一部是1991年通过,2006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另外一部是1999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黄晓认为,今年3月新修改的刑诉法中,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中专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展社会调查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等,为我国国内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不公开审理制度在修订前的刑诉法中已经确立,但是这次修改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更加严格,即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这就使得媒体从法庭上获得未成年人案件的信息变得十分困难。
此外,新修订的刑诉法还在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条法律从根本上阻绝了媒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接触。从此,媒体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报道有了更多的禁区。徐迅则明确表示,如果媒体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报道没有法律层面比较周全而慎重的把握与考量,最好避而远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