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窃听丑闻的伦理问题
论窃听丑闻的伦理问题
□刘海明
【本文提要】默多克新闻集团《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隐藏着深刻的伦理问题,对这些伦理问题的解读,有利于更好地反思窃听丑闻发生的根源。媒体窃听的伦理问题,依照其内在的逻辑顺序,表现在价值伦理、权利伦理和技术伦理三个方面,本文对此做了分析。
【关键词】窃听丑闻 价值伦理 权利伦理 技术伦理【中图分类号】G212
自2010年2月新闻集团的《世界新闻报》曝出窃听丑闻,到2011年7月8日詹姆斯·默多克宣布关闭《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并未因此告一段落。随着一批媒体高管和警察被英国警方调查,其他报纸也被指控存在窃听嫌疑。其中,以英国《每日镜报》可能存在窃听行为最为引人注目。对于新闻界的窃听丑闻,英国首相卡梅伦抨击窃听行为“可耻”,提议成立一个比“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更独立的机构来处理今后类似的问题。①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是个媒体自律的行业性机构,依然没有及早避免媒体窃听丑闻的蔓延,这本身就很值得反思。
窃听的过失边界比较模糊,既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伦理问题。窃听丑闻的司法调查还在进行当中,窃听的伦理问题虽有所涉及,但多限于媒体从业者职业操守的讨论。应该说,窃听丑闻还隐藏着更为深刻的伦理问题,对这些伦理问题的解读,有利于更好地反思窃听丑闻发生的根源。
媒体窃听的伦理问题,依照其内在的逻辑顺序,表现在价值伦理、权利伦理和技术伦理三个方面。
一、价值伦理的缺失
不同的机构,同样的行为所服务的目标未必相同。以信息搜集为例,国家情报部门的信息搜集旨在维护国家安全,新闻媒体的信息搜集旨在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信息搜集的途径很多,既有公开的,也有隐蔽的。窃听属于信息采集的特殊途径,这种信息搜集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情报部门的窃听符合其职业伦理,却未必符合被窃听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媒体的窃听,不论这种窃听的目的被宣扬得如何高尚,都为法律所禁止。个别媒体为保持受众对自己的信息依赖,主要靠窃取政要名流和娱乐圈人士的电话、邮箱等,以截取他们认为能产生轰动性效应的信息,这涉及到媒体的新闻价值取向。
新闻理论教科书上,将新闻价值定义为受众在接受新闻活动中满足其需要所表现出的效用。新闻的有用性即价值,作为概念界定没错,只是这个界定相当笼统,在新闻实践中容易引起误解。一则新闻是否“有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即便受众的意见趋于一致,这种“有用”也未必就值得媒体去提供服务。要厘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对“价值”进行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价值”被定义为在人的选择和公共行为中一再显露出来的强烈偏好。正如赖金良先生所说:“价值就是人类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②在法国伦理学家涂尔干看来,“价值取决于意见,是意见的产物”③。这意味着,公众的信息消费偏好,在媒体从业者看来就是新闻价值的基本标准。
对新闻价值的这种理解没错,但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价值的选择并不这么简单。除了价值的有用性之外,还应有个伦理标准。价值的目的和结果,须符合伦理规范。伦理学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善与恶,目的善的东西,效果未必善;效果善的东西,目的也未必善。就新闻价值来说,其目的善和效果善即便相统一,还有个行为善与恶的问题。假如新闻价值获取的手段失当,纵然一则新闻的价值含量很高,受众也很认可,并且有助于社会风气的改良和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新闻价值仍不符合伦理准则。《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正是价值伦理缺失造成的恶果。
价值伦理规范的不是价值本身,而在于价值的目的、行为和结果是否符合伦理规范。社会的商品化程度越高,社会所受到功利观念侵蚀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功利主义有个观点:“效用原则或有益原则是正当、错误和义务唯一的终极标准,更严格地说,在我们所有的行为中,要寻求的目的是善超过恶的最大可能的差额(或恶超过善的最少可能的差额)。④用加减法,只要结果为正就意味着善,这使得功利主义者强调结果本身,只要结果能满足欲求,人们对价值实现的过程并不在意多少。功利主义有句颇为流行的世俗表达:吃鸡蛋没必要去问这是哪只鸡下的蛋,这同样适合于公众对新闻的消费。阅读一则轰动性的新闻,很少有人去问记者是如何得到这则消息的,新闻获取的途径是否合法,我们对这则新闻的消费是否会伤害被采访对象的权益。多年来,新闻业界对爆料多的记者赞赏有加,对能爆猛料的记者更是投以赞许的目光。至于新闻背后的新闻,新闻价值的伦理问题,似乎是个多余的话题。新闻界受功利主义思潮熏陶久了,功利主义弥漫在编辑部内外,盘踞在媒体从业者的灵魂里,他们的新闻活动自然或多或少地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渐渐地放弃了对媒体人人格完善的起码坚守和追求。
价值伦理的缺失,混淆了媒体从业者对媒体社会责任的认识。在他们看来,满足受众的需求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监测环境也是媒体从业者的基本职责。受众对名人逸闻趣事感兴趣,对政治家的私人空间感兴趣,这是某些媒体的价值偏好,也是他们的新闻价值观。这种新闻价值取向本身并不为过,前提是媒体对名人逸闻趣事和私人信息的获得必须合法,必须符合道德善的原则。如果为引起轰动而做新闻,媒体从业者对这种特殊信息的搜集势必走向极端。自1963年以来,英国《世界新闻报》披露的最具冲击力的十大丑闻,涉及多位政要名流的桃色事件和球队的内幕交易。以桃色新闻为价值取向,以揭内幕为主业,是《世界新闻报》这家小报闻名于世的“法宝”。世界上的桃色事件每天都有,内幕每天都在产生,但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在泄露这些秘闻。既然这些秘闻不会轻易自行泄露,媒体和公众即便想了解也只能停留在渴望的层面。只有那些丧失了新闻价值伦理的媒体,才可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通过特殊手段窃取名人消息。《世界新闻报》前主编布鲁克斯在接受质询时承认,雇侦探是英媒体惯常做法。侦探不是记者,他们参与新闻信息的采集,自然喜欢用侦探的方式,通过秘密渠道获得信息。媒体雇佣侦探搜集名人的桃色新闻,追求的是媒体的商业利益和知名度,而不是新闻价值本身,这是价值伦理缺失的必然反映。
价值伦理的缺失只是窃听丑闻的前奏,窃听从潜在的可能性变成现实,还与媒体从业者的权利伦理错位相关。
二、权利伦理的错位
人能够意识到自身,这是人超越其他生命体的最显著的标志。意识到自身的人类,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客观存在,更为重要的是意识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社会的发展,人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浓厚,权利,已经成为衡量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权利,指人有做什么的自由和享有得到哪些利益的资格。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人的权利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一个人在获得劳动的权利后,具体的工作职责赋予其具体的权利。以新闻记者为例,记者的劳动权利表现为新闻采访权、写稿权和发稿权,等等。这些权利丝丝相扣,缺少任何一种权利,都会肢解记者的劳动权。在缺乏新闻自由的地方,记者的工作权利往往遭到变相的压制,因为除法律以外,还有行政指令性的禁区,且这种禁区不是抽象的,因而也不具有普遍性,属于临时性禁令。记者为此抱怨,公众的知情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新闻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渴望,首先是采访权的自由行使,报道权的不受干涉。
自然的权利,如人的生命权,通常不需要受到外部的约束;那些后天派生出来的权利,如若不受约束,可能导致对权利的滥用。譬如,不少人分不清“权利”和“权力”。的确,这两个概念容易相混淆。一般而言,权力,是指有资格命令他人做什么,或者说,一个资格或对某物的主张。“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并不绝对,有时二者可以转换。也正因为“权利”和“权力”的边界并不绝对固定,容易导致内在的“权利”和外在的“权力”发生错位。对权利来说,“权利”也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不当,其危害同样显而易见。这涉及权利的伦理问题。
伦理框架下的权利,需要重新对这个概念进行定义。否则,在现实世界里就会造成许多麻烦。在康德看来,“什么是权利——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⑤。康德定义的权利,将法律作为评判权利的尺度,其弊端在于,法律不是万能的,再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定,也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构成“权利”的所有要素。既然权利的要素无法完全置于法律的规定之下,自然无法界定那些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权利要素。这样,权利的合法性也就存在某种悬疑。
新闻记者拥有采集新闻信息的权利,相应地具有采访的自由,这早已成为一个共识。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赋予了媒体及其从业者采集信息的资格,却无法详尽告诉记者什么样的采访才是合法的,或者说记者运用什么样的手段采访是合法的,什么样的采访手段非法。当然,对于颁布了新闻法的国家,可以规定某些形式的采访为法律所禁止,但法律无法采取列举法完全列举非法形式的采访。这样,采访权必然存在模糊地带。《世界新闻报》以窃听的形式截获他人的私密信息,在报纸上以新闻形式披露这些名人私密信息时,向公众隐瞒了它们是以何种途径获得的,就连被报道对象也一无所知。这样,媒体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听来的信息,以记者合法“采访”的形式进入公众视野,成为报纸赢得公信力的手段。
窃听被引入到新闻采访活动,究竟是促进了记者的采访权还是损害了其采访权,不能从采访权自身找到答案。权利是多重的,也是多样的。不同的主体(这里指人)之间,许多权利是一样的。不同主体同样的权利,要求权利的主张以不损害他人为底线。假如一个人所主张的权利损害到他人的权利,必然有一方的权利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畴,同时也有悖于权利的伦理准则。更普遍的是,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也不同,依然存在某一方的权利受到外来权利侵扰的可能。比如,记者的采访权与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就属于这种情况。记者的采访活动,被视作代表背后的受众进行提问。这表明,除非特殊环境,采访主要以问答形式进行,因而采访属于记者和被采访对象的信息交流。这样的交流活动,除非记者有意窥探被采访对象的隐私,一般很少能侵害到其隐私。窃听不是采访,而是监听,靠的是偷听来记录被窃听对象的言行。监听属于司法部门的秘密侦查手段,其运用也有专门的规定,监听谁、监听的范围、时间和地点,均需要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即便如此,有些监听依然面临诸多争议。举例来说,2006年8月17日,美国底特律市联邦法官泰勒对《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起诉美国安全部门的境内窃听计划侵犯民权一案作出裁决,认定布什总统在“9·11”事件后授权国家安全局在未经法庭批准情况下,对境内居民的国际通讯进行窃听,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利,违反了宪法中关于三权分立的规定,要求政府立即停止这种窃听活动。虽然这个案件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被翻案,法院认定政府为反恐窃听不需法庭授权,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政府部门的监听只能用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特殊领域,而不具有普适性。
警方和安全部门的监听,是这些部门的特殊权力。这种权力,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其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属于有限的权利。过去,在西方,新闻界被誉为“第四权力”,将媒体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现在,这种观念早已被确认错误,但在某些新闻机构看来,媒体的监督权既是权利更是“权力”。这种观念,在英国的007系列影片《明日帝国》里,反映得淋漓尽致。媒体不满足于报道新闻,还在制造新闻,进而创造他们想要的“世界历史”。这样,采访权从权利错位成权力,无需任何机构授权,便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随意进入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长期的窃听。虽然目前还不清楚谁是《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的主谋,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谁下令窃听英国三千多政治、娱乐名人的个人电话和信箱,下令者和执行者显然并不以为这样的做法有何不妥。这显然已经是超出了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属于伦理层面的问题。媒体采访权被滥用,乃权利伦理错位所致,因为媒体从业者自认为他们有权干预社会问题,有义务把那些正在潜伏期的腐败问题和其他明星的丑闻公之于众。这种权利观将媒体的社会责任抬高到与司法部门平行的地位,抹煞了媒体权利和司法权力的界限,若不得以纠正,新闻媒体真的将成为独立的“第四权力”。
由此可见,权利意识的浓厚并不等于权利意识的成熟。恰恰相反,对权利认识的偏颇,不仅无助于权利的行使,反而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窃听丑闻事件让我们认识到,以新闻采访为名进行的窃听,只具备目的善的外表,从采访目的、采访手段到采访效果,都有悖于真正的权利伦理精神。权利的主张必须合法,权利不能以牺牲其他权利为代价。《世界新闻报》的窃听,牺牲的是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有了窃听,任何人的隐私权均受到威胁。受到威胁的隐私,也就失去了隐私本身。诚如哲学家弗里德所说:“当且仅当一个人能控制关于自己的信息时,它才拥有隐私。”⑥真正的权利,需要权利主张者能为自身提供获得其合法利益所需求的一切。隐私是公民正当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便是可能存在违法嫌疑的隐私活动,也只能由法定的机构进行监控。显然,新闻媒体并不属于这样的法定机构。
权利伦理的规范,最有效的办法是依靠法律来禁止。法律修订的滞后性,客观上要求行业性的机构从职业伦理的层面进行规范。步《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后尘的《每日镜报》,已于2011年7月25日宣布即日起对报纸内部展开为期6周的自查行动。调查的目标不仅包括《每日镜报》,还包括涉嫌卷入窃听丑闻的《星期日镜报》,此外,镜报集团下属的《人民报》和《每日记录报》等将同时进行自查。⑦至于自查的结果如何,是否能杜绝媒体窃听现象,还有待观察。
价值伦理和权利伦理,属于记者的意识形态,窃听丑闻的最终发生,还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来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将讨论转向窃听的技术伦理。
三、技术伦理的异化
反思新闻界的窃听丑闻,无法绕过技术伦理这道门槛。现代世界,是一个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的王国。任何行业,离开技术的支撑,这个行业就无法立足。何谓技术?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造福自身的辅助性手段,这种手段可以是物态的产品,也可以是机械的运动。技术极大提升了工作效率,进而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哲学上的技术决定论,正是基于技术对人类社会的特殊贡献,强调技术的作用。新闻界同样是技术的受益者,即便是传统的报纸和期刊,从纸张生产、排版、印刷到发行,无不凝聚着技术的贡献。至于传统纸媒向电子报过渡,离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更是无从谈起。这是就技术对纸媒的硬件贡献而言的,事实上,技术还改变着新闻的采集、写作和阅读方式。仍以报刊记者的新闻采访为例,录音笔的问世,极大减轻了记者采访的劳动量,并且还大大提高了采访记录的精确性。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技术的侵犯问题。照相机在公众场合拍摄,可能违背他人的意志。当然,这种技术的侵犯属于无意的,其后果通常也无伤大雅。但是,信息采集的设备在不断更新换代,这些设备既有成像的也有记录音频的,更有远距离监听的。技术门槛和设备成本的降低,早已使得窃听设备成为一种大众化的设备,在市场上可以轻易买到。技术设备的普及,为技术设备的滥用提供了便利。
窃听设备的问世,源于人类之间信任感的不足,这在客观上至少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私密信息感兴趣。有的人对不信任者信息的渴求,超出了“兴趣”本身,为的是趋利避害。所以,技术本身并无伦理可谈,即便是一把利剑,既可以用于自卫,也可以用于袭击他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这把剑,要看持剑人与被袭击者之间当下的关系如何。所以,技术伦理不能就技术来谈技术,必须置于伦理的视阈之下。用法国技术学家舍普的话说:“赋予技术产品以道德价值,在我看来就意味着不应借口与社会关系已经无关而将物品排除在我们的审美判断——或者道德判断之外。”⑧
可见,技术伦理涉及的常常是原则问题而不是技术本身。新闻媒体购置采访类的技术设备,如相机、录音笔、摄像机、话筒,这些技术装备只能满足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窃听涉及被窃听者的隐私和尊严,只有司法部门在执行特定任务时可以使用。对新闻媒体来说,拥有窃听设备和使用窃听设备根本不是一回事。窃听设备的生产,生产商的目的可能是善的,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些购置窃听设备的人,目的也未必都属于恶,也存在目的善的可能。窃听设备不具有自主工作的特性,最终使用离不开人工操作。《每日镜报》卷入准窃听丑闻,系由该报原记者詹姆斯·希普韦尔2011年7与23日揭发所致。根据希普韦尔的描述,《每日镜报》不少记者窃听技术颇为“老练”:他们会先用一部电话打给某位名人,电话接通后立即挂断,随即用另一部电话“入侵”名人的语音信箱,然后破解信箱密码,继而实施窃听。对这类做法,希普韦尔自称“见多了”。按照他的说法,窃听不限于《每日镜报》,涉及镜报集团旗下多家报纸,包括《人民报》。⑨
技术伦理拷问的是媒体采访手段的禁忌和这类采访所造成的后果,技术上的可行性,并不意味着操作层面的合法性。新闻采访离开了技术伦理的规范,窃听技术的扩张迟早会进入新闻界。在法律阙如之下,新闻媒体使用窃听技术获取信息,采访失去价值伦理和权利伦理的制约,信息新闻价值越大,新闻媒体对这类信息的占有欲就越强烈,进而导致公众对这类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强烈。这样,窃听形式的“新闻采访”,可能终将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此,对窃听产生恐惧感的可能不仅仅限于政治家和体育娱乐明星以及其他社会名流,甚至波及社会大众。窃听丑闻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表明窃听的后果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这种践踏的“罪魁祸首”虽然是窃听设备,归根结底却还是媒体从业者技术伦理异化的结果。如果新闻界拥有技术危机意识,慎言慎行,新闻采访活动弃用窃听设备,技术伦理的机制起到应有的作用,那么,窃听丑闻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从《世界新闻报》到《每日镜报》,窃听丑闻促使新闻界重视技术伦理的特殊作用,以免因为技术的原因让新闻道德濒临破产的边缘。
价值伦理的回归,权利伦理的正当施行,技术伦理的矫正,有助于媒体的自律。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只有清楚地知道什么样的新闻价值才是符合伦理准则的,什么样的权利才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技术应该是禁忌的,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才是干净的,同时也是对受众负责的。在这方面,需要所有的新闻媒体和全体新闻从业者形成共识,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新闻伦理自律机构和法律规范,新闻媒体的良性发展才成为可能。■
(作者系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新闻学博士)
注释:
①邢斯嘉:《英国窃听丑闻新进展舆论焦点转向首相卡梅伦》,http://news.163.com/11/0717/19/796H8UP900014JB5.html
②王玉梁主编:《价值与发展》第35页,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③[法]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第10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④⑥[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第10、13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⑤[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39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⑦张乐:《英国镜报集团宣布自查窃听丑闻》,《新京报》2011年7月27日
⑧[法]R·舍普:《技术帝国》第142页,三联书店2004年版
⑨《原<每日镜报>记者揭老东家窃听》,《北京日报》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