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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编者按: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东新快报社诉文新集团新闻记者杂志《2009年十大假新闻》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广东新快报社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此案及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对研究新闻侵权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和学术探讨价值,因此,在这里将《判决书》全文刊出。另外,新闻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琴副教授围绕此案进行了学术研讨,也在这里一并刊出。
  
  原告广东新快报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威、鄂立宇,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劲军。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张移,均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610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来。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新快报社诉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下简称文汇新民集团)、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下简称社科院研究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新快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威、鄂立宇,被告文汇新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富敏荣、张移,被告社科院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江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文汇新民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指控《新闻记者》有三大罪状、一个观点、一个结论。三大罪状是不成立的,所谓误用、造假的观点是错的,我们践踏了新闻真实原则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一)原告诉称《新闻记者》第一个罪状,是被告的文章在刊登事件经过的时候严重失实,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到底是谁严重失实。杂志第40页涉案文章分为“刊播媒体”、“发表时间”、“作者”、“新闻内容”、“真相”、“点评”六大部分,每个部分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有客观来源和新闻来源,而且这些新闻来源都是合法的,后来原告也写了声明,承认这是假照片,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们的报道没有错,综上原告给我们定的第一条罪状不成立。(二)第二个罪状说我们主观臆造。在“真相”的第二段,我们说“照片来源虽然找到,但奇怪的是《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统一发稿,有待大家提供确切的证据。”我们是一种质疑性、没有明确结论、求证性的说法,并没有下结论,原告在对号入座,说明其心虚。(三)第三条罪状,原告诉称被告作出不恰当的评论、恶意诽谤原告,这是不成立的,法律上也是不构成的。涉案文章最后一部分“点评”,是网民思宁作出的,是思宁认为新闻造假的危害很大,应当给予揭露批评,同时作为编辑人员,应避免类似的新闻失实。《新闻记者》在引用思宁的文章上没有作任何篡改和歪曲,从中可以证明我方引用没有失实,至于思宁的评论是否公正恰当,或者衡量这个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是什么,应该从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虑。思宁的这个评论是符合公正评论的三个条件的。思宁是媒体从业人员,其动机很清楚,是为了新闻行业自律,这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思宁评论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1、这张照片不是石家庄照片,而是意大利的照片;2、这个照片发布的时候确实做了裁剪,把国外的水印裁剪掉了,把自己的水印打进去,原告发布时没有注明转载,而写“新快报讯”。思宁和原告没有个人恩怨,从这个角度上说是出于一种诚意。我们认为思宁发布的文章符合公正评论的标准,我们认为是正确所以就引用了。原告明知这个照片不是自己的,还打上自已的水印,表明是自己的,而且写明是“新快报讯”,这样做有过错吗?自己应该反思。
  被告社科院研究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原告刊发的确实是假新闻,主要理由:图片本身记载着新闻的故事,图片新闻应该是记者亲身拍的,或者注明是其他记者拍摄,然后转载。而原告刊登的这个图片据说是从网上下载的,不能记载故事,但是刊登的时候却说是新闻图片,说是“石家庄积雪比人高”,显然是一张假新闻照片,所以在评选假新闻中把这个图片评选上去是完全符合要求的。二、原告称不是造假,而是误用,但是从本案中确实可以看出原告的造假行为,原告把一张没有新闻内容的图片作为有新闻内容的图片刊登,并且确定是石家庄下大雪,本身是造假行为,原告的记者没有在石家庄拍摄照片,而且原告没有说明从什么网站下载的图片,确实就是造假,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原告诉称被告移花接木,但是照片和本身报道是无关的,这不是移花接木是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侮辱的语言,才构成侵犯名誉权,我方认为所有文字都是恰当的,没有侮辱的语言,所有的语言都是为了捍卫新闻的真实性。三、《新闻记者》杂志是期刊出版单位,有自己的刊号,有自己的固定场所、资金、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组稿、编辑,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活动,本身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没有把《新闻记者》杂志作为被告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方仅仅是开办单位之一,主管单位之一。原告实施了造假行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原告在其出版的《新快报》第A05版刊登《石家庄暴雪封城——54年来最大降雪,积雪几乎高达半米》一文,文章右侧的图片下注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当月18日,原告在《新快报》第A26版刊登“更正说明”,内容为:11月12日,本报在A5版刊登了一张“石家庄市民在屋顶扫雪”的图片,系转载自11月11日的网易新闻中心(内文署名“来源:中国广播网”)该图配有“11月11日,石家庄市民在屋顶扫雪”的说明;后经证实,网易该图片并非石家庄大雪的新闻图片;特此更正。原、被告均确认石家庄在2009年11月中旬下暴雪。
  2009年11月11日,南方网,奥一网、华商网均发布了与本案所涉图片相同的图片,并均注明来源于中国广播网。原告主张其刊登的图片下载于网易,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承认未经过实质性审核便引用该图片。
  《新闻记者》杂志在2010.1总第323期中发表《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在“编者按”处阐述:所谓“假新闻”,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事实上也没有官方的权威定义;我们认为,通常所说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不实报道”等,均可归入此列;日本同行采用“误报”一词似可借鉴。进而列举各“假新闻”并进行评论。第十条假新闻为《石家庄积雪比人高》,内容如下:【刊播媒体】《新快报》等;【发表时间】2009年11月12日;【作者】不详;【“新闻”】图片说明是:“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真相】1月13日15时,环球网发布了署名“记者高友斌”的消息:“网民曝国内网站移花接木,以假照片报道石家庄大雪。”环球网称,网民“鸡蛋壳”经过查询,……这张照片果然是一家名为“TheChive”的国外网站在7月15日发布的一组照片中的一张。……再按原图地址,这张照片是2008年12月20日发在一家名为“cmexota”的俄罗斯网站关于意大利大雪系列照片中的一张——去年12月,意大利与奥地利接壤地区曾降过厚度达2米的大雪。照片来源虽然找到,但奇怪的是,《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统一发稿,有待大家提供确切证据。该文中有一幅漫画,漫画中人物上方注明“造假,过去用浆糊剪刀,现在用电脑!”【点评】网民思宁在西祠胡同发帖《石家庄雪灾假照片的编辑分析》,指出:《新快报》刊登的假照片并非照搬http://thechive.com网站上的原照片,而是斜着剪裁掉原照片画面上的“PISTEDAT”和“theCHIVE.coin”标识,剪裁掉大窗户下面的窗户所在的那一层楼外貌的画面,以及左下方的树的部分画面。可见,这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出处的故意剽窃造假。就这样,去年意大利的雪,飘落在今年的石家庄,令中国新闻界蒙羞!
  2009年12月30目,新民网发布了《2009年十大假新闻》,内容与前述《新闻记者》发表的文章一致。此后,国内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
  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张本案所涉文章内容真实,为此提供了证人施纯琳的证言。施纯琳到庭陈述:我的网名是思宁,我和原告及其工作人员无任何个人恩怨,被告引用的确实是我的文章,我的评论是个人看法。原告确认施纯琳即网民思宁。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张施纯琳到庭作证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为此提供了交通费单据共计1519元,经质证,被告社科院研究所对该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经查,本案所涉文章中【点评】部分的内容,最后一句“就这样,去年意大利的雪,飘落在今年的石家庄,令中国新闻界蒙羞!”是该文作者发表的评论;其余内容均出自思宁2009年11月16日发表在西祠胡同《石家庄雪灾假照片的编辑分析》一文,但并非照全文引用,而是部分摘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表示因无法查证新民网的设立单位,故在对两被告的起诉中,不再要求新民网及其设立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0元,但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另查明,《新闻记者》期刊的出版单位是《新闻记者》编辑部,该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管单位为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办单位为两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不再要求新民网及其设立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故在本案中,《新闻记者》期刊的民事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社科院研究所主张《新闻记者》期刊应作为本案被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媒体是公众了解世情的渠道。报道事实与发表评论,是新闻媒体两项最基本的职责,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本案原、被告均是新闻媒体,但原告出版的《新快报》与被告主办的《新闻记者》有所不同。《新快报》是日报,以新闻报道为主,《新闻记者》是期刊,以新闻评论为主。新闻报道,传达的是事实,它是客观的,事实真相具有唯一性,评价事实(报道)的标准是真实:而新闻评论,表达的是观点与意见,它是主观的,具有多元性,评价观点(评论)的标准是公正与公允。
  《新快报》是面向全国发行的报纸,其在2009年11月12日第A05版刊登的《石家庄暴雪封城——54年来最大降雪,积雪几乎高达半米》一文中,使用了并非石家庄大雪的新闻图片,且在图片下注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原告亦承认未经过实质性审核便引用该图片。故原告上述行为未能遵守新闻出版法规,有悖于媒体报道应当客观真实这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即使原告在当月18日刊登“更正说明”,也不能改变其错误使用照片即失实报道这一事实。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原告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和宽容。
  被告作为媒体,拥有行使新闻报道自由的舆论监督权,法律既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又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故被告对原告错误使用照片这一事实进行评论,并不违法。被告在《2009年十大假新闻》中的“编者按”处已阐述:所谓“假新闻”,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事实上也没有官方的权威定义;我们认为,通常所说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不实报道”等,均可归入此列;日本同行采用“误报”一词似可借鉴。被告进而列举各“假新闻”并进行评论。既然是评论,就存在褒贬。原告对贬责的评价当然有义务承受。
  关于被告在《2009年十大假新闻》之《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中的【真相】部分,内容均为陈述网民查询本案所涉图片的过程及提出质疑,无侮辱、攻击性语言。关于文中使用的漫画,漫画本身就带有夸张的性质,且讽刺与幽默是新闻漫画的生命,被告使用的漫画虽带有嘲讽之意,但并无故意丑化原告。关于该文中的【点评】,虽然语句尖刻、辛辣,但不属于侮辱性质,也不属于诽谤性质,仍在批评的限度内。批评、讽刺并不是侵权,否则就只允许媒体发出同一种声音、都持一个观点,要不就会随时陷入侵权险境,这不符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要求。
  综上,被告发表《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中的《石家庄积雪比人高》目的并非恶意诋毁原告,而是对原告错误使用照片这一客观事实进行评论.这种评价属于媒体正常职权范围,也是其正当权利的行使,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施纯琳到庭作证的费用,被告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新快报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广东新快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玉聪
  人民陪审员廖凤如
  人民陪审员吕明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麦英杰
  黄小茁
主管单位: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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