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信赖与合理怀疑
——从新冠肺炎事件看媒体应如何报道官方通报
■胡菡菡
【本文提要】本文以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发生之初,新闻媒体对“警方查谣通报”的报道为研究对象,就新闻媒体没有启动新闻调查程序进行反思。论文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文本进行逆推分析,提出新闻媒体对官方通报采用“合理信赖原则”可能会存在偏差,而应以“合理怀疑原则”进行矫正。本文就新闻媒体如何践行合理怀疑原则提出四项具体规则:群众利益、事实区分、法律依据、行为要件。本文认为在政务新媒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新闻媒体一方面需要主动探索更多有关官方通报的报道原则,另一方面也需要得到更多法律层面的规范和保护,以更好地维护我国新闻与信息传播体系的公信力。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闻媒体 查谣通报 合理信赖 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G210
2020年初在武汉全面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而武汉警方的一条查处谣言的通报,成为此次疫情当中引人注目的一起舆论事件,本文称为“武汉警方查谣通报事件”。
在这一事件发生之初,从武汉、湖北新闻媒体到全国性新闻媒体,均按警方查谣通报认定的事实、口径作出照本宣科式的报道,未能启动新闻调查和核实程序作出专业新闻报道。这对新闻媒体在本次疫情爆发之初的预警功能和公信力不无影响。
当前,全国各级政务新媒体蓬勃发展,②各类官方通报信息海量增长,这为新闻报道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但也对专业的新闻媒体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希望本文的探讨,有助于当下和未来我国多元、有效、有序的新闻和信息传播工作。
一、新闻媒体在“武汉警方查谣通报事件”发生之初的报道
(一)简要回顾
2019年12月30日下午5时许,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150人左右的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布留言“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急诊科隔离”。一小时后,他又在群里补充称:“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同时提醒“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③但他的留言被人截屏转发。
2020年1月1日下午,武汉警方官微@平
安武汉发出通报,指出有“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④
1月20日晚,钟南山院士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专访,提出新冠肺炎可以人传人。此后,之前武汉的“警方查谣通报”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受到广泛质疑。公众纷纷指出早期传播相关肺炎信息的人,并不是在传播谣言。
1月23日,武汉宣告“封城”。27日,《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公众号发表报道,访谈这位因在微信群发布疫情信息被警方“训诫”的医生(未指名,但公众都知道是李文亮),同时披露他自己也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他在访谈中承认最初说确诊7例SARS的说法“不准确”,但不久就向大家说明“属于冠状病毒,还在分型”。⑤次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署名唐兴华的文章,文中就这一事件指出:
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唐兴华,2020)。
1月29日,@平安武汉在微博平台再次发布“情况通报”,指出“8人分别传发了‘X医院已有多例SARS病例’、‘确诊了7例SARS’……未经核实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上述8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⑥
2月7日凌晨,35岁的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冠肺炎不治去世。尽管并没有公开信息确认李文亮即武汉警方处理的“8名违法人员”之一,但网友们仍为他之前遭“训诫”抱不平,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情绪。当日,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
(二)新闻媒体在“事件”发生之初的报道
在武汉警方查谣通报事件发生之初,新闻媒体采用援引的报道方式,其报道内容与警方查谣通报信息一致。比如,《长江日报》多媒体平台1月1日发布《莫传谣!8名散布谣言者被警方依法查处》。⑦1月2日,《武汉晚报》发布本报讯《8名散布谣言者被依法查处》,⑧《湖北日报》融媒体中心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散布谣言,8人被查处》⑨。这条查谣新闻还上了全国性和其他地区媒体,在这一阶段,笔者未检索到有新闻媒体对“警方查谣通报”的调查核实类报道。
这样,至少在1月份上半个月,在武汉、湖北乃至全国民众心目中,留下的印象就是所谓SARS或类似疫病的信息是武汉有人造谣,不值一提。
二、合理信赖与合理怀疑:对媒体报道“官方通报”原则的逆推分析
由于无法求证其时影响新闻编辑室的各类要素,本文只能通过媒体报道内容与“警方查谣通报”信息相同这一特征,对其报道原则进行假设性的逆推分析,提出新闻媒体处理这一信息时的伦理原则立场是“合理信赖”。
(一)合理信赖原则的提出
本文认为存在一种新闻媒体处理官方信息的伦理原则,即“合理信赖原则”。其含义是,新闻媒体基于对公权力机构的信赖,合理地认为相关公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披露的信息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查核实的,是可以直接采信,无需另行调查核实直接援引予以报道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本为行政法的一项原则,是德国法学家于20世纪50年代根据“安寡金案”提出的。⑩我国行政法也体现了这项原则。[11]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对任何公民、企事业单位的合理信赖具有利益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个人、单位对于公权力机关依职权作制作的文书、实施的职权行为也具有信赖的合理性。
这个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媒体对于官方信息的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一件关于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表明,新闻媒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12]就是说,如果官方文书或职权行为有错,以致他人名誉受损,其责任在官方机关,新闻媒体对于官方文书和行为的信赖具有合理性,对差错内容没有责任。
那么,在武汉警方查谣通报事件中,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符合采用合理信赖原则的条件?
首先,警方查处谣言是公开的职权行为,其根据职权行为制作的文书材料,包括网络通报在内,一般都可以作为新闻媒体信赖的报道依据。
其次,警方查处谣言,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以及涉事单位的辟谣,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进一步采取处罚的职权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散布谣言行为的处罚,与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样,都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应的规定。一般具有五个要素:一是情报要素,公安机关对于谣言的查处,通常是因为其通过举报、报案、控告、主动投案等方式,获得了作为立案线索的案件情报,这是警方查谣通报的前提条件;[13]二是程序要素,公安机关接到涉及谣言案件的情报之后,从调查、决定、执行,会经过登记、立案、传唤、查证、笔录等严格的法定程序;[14]三是定性要素,造谣者的行为,是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还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要做出性质上的区分;[15]四是证据要素,从最初的立案到询问笔录,到证人证言,到处罚决定书,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16]五是后果要素,造谣者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给予哪种处罚,是否涉嫌犯罪要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视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确定。[17]第三,警方查处散布谣言的违法人,是依法履行职权的法律行为,如果确定给予治安处罚,则形成了一件法律事实,不管处罚是否正确,新闻媒体都应予以客观如实的报道。
综上,此次新闻媒体报道警方查谣,纯属正当业务,并没有什么不合理。
但是“武汉警方查谣通报”不久即被证明为失误,新闻媒体根据合理信赖原则报道,多少减损了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功能和公信力。
首先,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将预警的义务加诸新闻媒体,但这不等于新闻媒体不应当具有这项功能。在新冠疫情爆发初期,新闻媒体本应进行专业的调查核实,实际却未能发挥及时提升民众防范意识的作用,而是如前引最高法署名长文所说,在客观上消减了人们对疫情的应有警惕。
其次,新闻媒体对警方查谣通报信息的相关播报,后来受到社交媒体用户的质疑,经过广泛传播,并最终形成一种社交媒体纠正主流媒体的局面,这对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的公信力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因此,这一个案给我们带来的提示是,新闻媒体报道类似的官方通报,一方面适用合理信赖原则,及时进行报道并无不妥,但同时也有必要采取相反的伦理原则——合理怀疑原则,来矫正“合理信赖原则”可能引致的不良后果。
(二)用“合理怀疑原则”矫正“合理信赖原则”的缺陷
合理怀疑原则,是借鉴民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理论提出的,针对新闻媒体对包括“警方查谣通报”这样的官方通报信息进行报道的一项伦理原则。它指的是,新闻媒体需要基于群众利益考量,根据一定的具体规则判断其有无合理理由怀疑类似警方查谣通报一类官方通报中存在需要被调查核实的客观事实,启动专业调查核实程序,矫正“合理信赖原则”可能引致的不良后果。
在政务新媒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官方通报发布渠道已经相当充足和畅通了,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不应当停留于重复官方通报,需要对其中的新闻元素和线索加以专业的分析和深入的调查,通过更丰富的背景材料回应群众关切,通过专业的核实确证通报是否合法合理合规,发挥新闻媒体不可替代的舆论引导功能、舆论监督功能和社会预警功能。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体履行“注意义务”,对官方通报信息采用“合理怀疑原则”也非常必要。
注意义务是民事侵权理论的一条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学者以近邻性理论、信赖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和责任自愿承担理论来阐释注意义务的渊源。大陆法系学者则认为,注意义务的形成,不但来自于制定法,还包括道德和惯例在内的习惯性规则(侯一平,2016)。中国法律学者认为,注意义务,指的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依该准则而应采取的合理的防免措施。注意义务的渊源,不但来自于法定规范,也来自于专业人员遵守的专业规范和“习惯、常理”之类的行为规范(廖焕国,2007)。
我国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基本规约《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19年修订)就有对新闻工作专业规范和“习惯、常理”的行为规范的阐释。比如其中第三条就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努力到一线、到现场采访核实,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准确、全面、客观。”在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都有深入一线和现场的伦理责任,而在社会可能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新闻媒体就更需要承担对包括官方通报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和事实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虽然不是法律义务,却是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的伦理义务。
三、践行合理怀疑原则的具体规则
对新闻媒体践行合理怀疑原则,本文提出四个具体规则。这四个具体规则是以新闻媒体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闻真实性”等基本伦理义务为出发点,以新闻事实核查的流程为线索,以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为参考指标提出的。
(一)群众利益规则
群众利益规则,指的是新闻媒体需要首先判断官方通报是否涉及重大群众利益,一旦发现如果信息处置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群众利益损失后果,即需要启动专业的事实核查程序。而群众利益规则的实践,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群众利益为中心的后果预测工作。
对于官方通报,新闻媒体一概采取质疑的态度,在实践中并不现实,但可以首先预测一旦官方通报中存在事实问题,其后果是否可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比如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新闻媒体需要明确关键所在,将群众利益放在后果预测的中心位置上。就像此次疫情,12月30日武汉卫健委即发出《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平安武汉“查谣通报”也提到这个通知。而疫情与个别人造谣相比,显然前者危害更大。媒体就应该问一下:被查处的究竟是“谣言”,还是可能“泄密”(武汉市卫健委通知有“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救治信息”之说)?即使查明确实是谣言,也应该考虑到确有疫情这个背景,在报道中把握分寸,有所交代,避免公众以为“天下本无事,谣言自扰之”,麻痹大意,结果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二是以群众关切为指引的线索梳理工作。
习近平曾指出:“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的当下,群众关切相比传统媒体时代更能被看见、被发现。一些所谓流言、谣言,事实上很多时候都是群众关切的体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是我国新闻工作者的重要准则。可以说,任何一份官方通报都是针对群众发出的,本身就隐含着群众关切的报道线索。而在警方查谣通报之前,武汉市卫健委那份通知已经在网络流传,群众对于疫情表现出高度关切显然可见。新闻媒体理应将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作为启动调查核实的突破口。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12月31日,《新京报》记者曾根据网传“武汉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疑似SARS”的传闻,采访了李文亮医生所在的武汉市中心医院,[18]体现出了对群众关切问题的敏感。但类似报道当时非常少见。如果这样的专业调查能够进行得更为深入和全面,对疫情早期的防控应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所幸在疫情防控工作的进展过程中,一些新闻媒体发挥了专业调查核查能力,在群防群控工作中有效发挥了回应群众关切的作用。比如财新传媒对养老院疫情的调查,[19]记者在地方查谣辟谣通报发出后,仍然深入一线现场,坚持不懈,在武汉“封城”前三天就揭示了养老院内有多例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老人的事实,有力地澄清了不存在“人传人”的说法,在疫情群防群控工作中发出强烈预警。
(二)事实区分规则
事实区分规则指的是,新闻媒体在践行合理怀疑原则时,可以将官方通报中提供的事实与自身需要报道的客观事实之间做出区分。
蓬勃发展的政务新媒体,为新闻报道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消息源。但是无论是政务网站还是政务微博、公众号,都仍然是媒体,不是官方文书本身(除非直接发布官方文书)。它们上传的内容,尽管出自官方,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信性,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或者语焉不详,或者表述不清,媒体报道时需要补充;当然,也不排除公权力机关有时也会犯错,发了错误的公告。
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新闻媒体,是专业的新闻生产者与传播者。在我国整体的信息传播体系中,新闻媒体区别于同各级各类的政务新媒体,承担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宣传党的主张,反映人民心声等重要功能。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官方通报和其他内容,例如本文讨论的警方查谣通报,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仍然只是消息源。新闻媒体若要报道,仍然要从事实、政策、导向等方面加以审核。新闻媒体可以将官方通报这一职权行为作为客观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客观报道。但对于官方通报具体涉及的内容,则可以另辟线索,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法律依据规则
法律依据规则,指的是新闻媒体需要主动寻求法律依据,对官方通报进行文本分析,确定合理怀疑的具体方向。
以我国的疫情直报体系为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传染病预警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等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疫情网络直报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地方医疗机构在发现疫情后,要通过《疾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也就是俗称的“网络直报系统”,在2个小时之内直接上报给国家疾控中心。
在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业已通报“已发现27例病例,其中7例病情严重”,[20]但据财新传媒、中青传媒冰点周刊等媒体的后续调查报道,网络直报系统的运作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存在各种问题。[21]如果在疫情爆发初期,新闻媒体,尤其是主流新闻媒体就能够主动寻求法律依据,根据网络直报系统的规章制度,及时与国家疾控中心初步求证,则可能获知重要事实,及早寻求公开披露的途径,对疫情蔓延起到抑制作用。
(四)行为要件规则
我国《刑法》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警方查谣通报,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通报。虽然治安处罚对违法行为构成的要求不像刑法那么严格,但是其内在推断逻辑,与刑法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此类涉及违法犯罪的官方通报,新闻媒体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通报信息中存在的客观事实问题展开合理的调查核实。
首先,新闻记者需要从官方通报中核查,是否存在对违法主体关键身份的明确披露。如果缺失,即可以启动专业调查程序,进一步要求明确的信息。如此次警方通报就缺少违法主体身份的关键信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具有强于一般行政人员的判断能力。因此,新闻记者需要注意被指造谣者的主体身份,追问其是否属于专业人士。如果新闻记者发现某中有专业人士,则有合理理由怀疑该通报所说“谣言”是否含有可靠信息。
其次,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观上都必须出于故意。如果主观要件缺失,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就无从谈起,就不能构成违法。通常情况下,即使警方查谣通报不涉及造谣者动机,被控造谣者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会交代其动机。为此,新闻媒体发现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查谣通报”,如果没有明确描述,则应与警方联系进一步了解其动机,从而决定是否依据合理怀疑原则启动新闻调查。
其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要有明确的危害后果。从须受处罚的造谣行为来说,依照法律规定,就是“扰乱公共秩序”。通常情况下,无论造谣者出于何种动机,总是期待谣言传播到不特定对象,产生社会影响。如果被控造谣者散布谣言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则谈不上“扰乱公共秩序”,违法则无从谈起。比如前文所涉案例中,李医生的提醒“是在一个150人左右的同学群发的,当时还强调了不要外传”,针对的就是特定人群,是自己的熟人。按通常情况,警方询问被控造谣者的时候,也会查明这个基本事实。为此,新闻媒体发现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警方查谣通报”,应当查询“警方查谣通报”所涉谣言最初的散布对象,如果警方没有明确描述,则应与警方联系进一步了解其范围,从而决定是否依据合理怀疑原则启动新闻调查。
结语
新闻媒体践行合理信赖和合理怀疑原则,需要得到更多法规层面上的明确指引和保护。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提供的具体指导针对的是各级政府部门,而不是媒体。武汉警方发布查谣通报之前两天,2019年12月30日,那份刚刚发布的武汉市卫生健康委紧急通知已经在网上热传。民众对于和自身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权威信息,处于极度渴求的状态。而通知中提到的“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救治信息”的具体内容,在客观上可能对本地甚至全国性新闻媒体的深度调查与报道产生制约。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呈现网状连接、多点爆发的形态。那些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信息,政务新媒体不披露,新闻媒体不报道,自媒体自会辗转相传,而越传越走样,三分真情七分想象,成为谣言的一大原因。可见,“自媒体用户并不具有深入调查,揭示事件的全貌,回答深层次问题的专业能力、水平以及必须具备的资质,这种任务只能也必须由专业的新闻记者来担当”(魏永征,代雅静,2015)。专业的新闻媒体如果受到过多的制约,反而不能发挥社会预警和舆论引导的重要功能,群众的现实关切也不能得到及时的权威回应。
因此,未来无论是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真实有效的信息传播体系,还是培养健全的立体化的新闻与传播生态,不仅有赖于新闻媒体本身在报道伦理原则层面的探索,更有赖于整体法制环境对新闻媒体社会功能的认可与保护。■
注释:
①据新华社(2020年1月31日)。世卫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索于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0-01/31/c_1125514285.htm。
②据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至2019年8月,我国共有政府网站1.5万余个,新浪政务微博13.9万个,政务头条号8.1万个。
③据张家振(2020年2月2日)。武汉疫情“吹哨人”李文亮:每天都要打抗生素。检索于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0-02-02/doc-iimxxste8185431.shtml。
④据澎湃新闻(2020年1月1日)。8名散布武汉肺炎谣言者被依法查处。检索于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402905。
⑤据韩谦、杨宝璐、宋建华(2020年1月27日)。受训诫的武汉医生:11天后被病人传染住进隔离病房,之前群内言论被断章取义|深度对话。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微信公众号。
⑥据@平安武汉微博官方账号(2020年1月29日)。情况通报。检索于https://weibo.com/u/2418542712?is_hot=1。
⑦相关报道检索于http://hb.china.com.cn/2020-01/02/content_41019545.htm
⑧相关报道检索于http://news.sina.com.cn/s/2020-01-02/doc-iihnzhfz9742490.shtml
⑨相关报道检索于http://www.124.gov.cn/2020/0102/815586.shtml
⑩安寡金案简述:1956年德国“安寡金案”中,原告诉称其之所以由东柏林迁居至西柏林,是因为信赖政府保证,政府不能以其不具备资格为由停止发放“安寡金”,柏林高等法院判定“原告已对被告发放生活补助产生信赖,基于对这种信赖利益的保护,即使原告不符核准之法律要件,被告也不能随意要求撤销原行为”。德国法学家据此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受益人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状态的信任”,并将其表述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1]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就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13]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1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的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为警方查处谣言传播行为提供了完整的程序依据。
[15]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性质区分,这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6]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对公安机关如何登记证物、保存鉴定意见、获取除本人陈述外的其他证据、交付处罚决定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17]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对公安机关如何适用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8]据张静姝、王瑞文(2019年12月31日)。武汉中心医院称网传SARS系谣言,尚无疑似或确诊患者。检索于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12/31/668421.html。
[19]据曹文姣(2020年2月20日)。武汉养老院现多例疑似新冠感染。检索于http://www.caixin.com/2020-02-20/101517851.html。
[20]据羊城晚报(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通报27例病毒性肺炎相关情况。检索于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20/0102/c14739-31532194.html.
[21]据杨海、张国(2020年3月5日)。武汉早期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检索于http://news.ifeng.com/c/7ub5ivZeYg0。
胡菡菡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