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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新闻事实”
——技术中介化的新闻事实及其影响
■杨保军
  【本文提要】新闻学界主要在两个维度上界定新闻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本体论)和作为文本中陈述的事实(认识论或新闻实践论);前者是后者的根源,二者在内容上应该具有统一性。作为报道对象的新闻事实,在新的技术环境中,有了新的技术中介化呈现方式(中介事实),对新闻报道方式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而在新的媒介环境中,由于大众化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的形成,使得新闻事实的衡量与认定获得了多元化的标准,从而使新闻事实世界的呈现、新闻符号世界的形成具有了新的时代特点。
  【关键词】新闻事实 中介化新闻事实 多元标准
  【中图分类号】G201
  新闻事实是新闻学、新闻实践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常说常新的重要问题。16年前,我以博士论文的名义出版了《新闻事实论》,①在近20万字的篇幅里,比较系统地讨论了关于新闻事实的一些基本问题,为自己进一步探讨、研究其他新闻理论问题奠定了基础。②如今,社会环境、新闻生产传播的媒介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以说一个新的时代——“后新闻业时代” ③已经开启,这自然要求我们必须对那些基本问题、传统问题做出新的观察、新的分析和新的思考,做出新的阐释和表述。本文的目的,就是想把我在新环境中对新闻事实问题的一些新观察、新思考、新判断表述出来,以就正于同行,更希望推进新闻事实问题研究,期待有更多的研究者来关注这一新闻学、新闻实践根基性的问题。
  
一、理解新闻事实的两个维度依然稳定
  尽管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介层出不穷,甚至可以说开启了“后新闻业时代”,但新闻学界、业界关于新闻事实是什么的回答及其回答方式,这些年来却一直是比较稳定的,基本上是在本体论和实践论(业务论、认识论)两个维度上界定新闻事实。
  本体论意义上的新闻事实界定,是在存在论视野中将新闻事实界定为客观事实④;这样的客观事实不是一般事实,而是整个事实世界中在内容上、客观表现形式上比较特殊的一部分事实,或者说在新闻学视野中或在新闻实践视野中具有新闻性或具有新闻价值属性的那部分事实。进一步说,新闻报道的对象就是具有这种客观属性的新闻事实。相对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而言,新闻报道中描述的报道对象(报道内容),实际上是被传播主体主观化、符号化、编码化了的新闻事实,可以称之为“再现(性)事实”或“符号(化)事实”。⑤
  本体论视野中的新闻事实界定,突出了新闻事实的客观性,强调了“新闻”事实而非其他“一般”事实是新闻报道的对象和本源,同时也在比较中凸显了新闻报道中所描述的、陈述的或塑造的、建构的事实,不过是一种“符号化的事实”,经过编码的事实,是一种主观化的事实,是与新闻事实本来面目发生了性质变化的再现事实。“新闻事实”与“再现事实”之间的逻辑,可以用这样一个简短比喻加以说明:新闻事实是风景,而新闻报道或“再现事实”是风景照或风景画。新闻实践活动中产生、出现的所有基本问题,可以说,不论在何种媒介环境中,都根源于“新闻事实”向“再现事实”或“符号事实”的转换过程中。⑥
  新闻实践论意义上(指新闻业务操作意义)的新闻事实界定,⑦是把新闻事实直接界定为新闻报道(新闻文本、新闻作品)中描述出来的报道对象,即只有进入新闻报道中的事实内容,才能称之为新闻事实,而新闻事实所根源的对象,被称为(客观)事实;因而,这样的新闻事实,是对客观存在的相应事实的反映、再现,也可能是塑造和建构。这里的新闻报道逻辑是:(客观)事实——(主观化的)新闻事实;同样可以用前文的比喻描述这样的逻辑:“事实”是风景,“新闻事实”是风景照或风景画。
  显然,新闻实践论视野中所说的新闻事实,恰好是新闻本体论逻辑中所说的再现事实或符号事实、编码事实,这也正是两种新闻事实界定方式的根本区别。但是,我们也确实看到,两种界定方式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即“客观实在”在先,“新闻报道”在后。因此,我并不认为这两种界定之间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或冲突,主要是一个概念指称的约定问题。
  顺便可以指出的是,尽管传播、收受技术可以日新月异,媒介生态可以不断变化更新,新闻事实的呈现方式可以丰富多彩,但新闻生产传播“从事实到新闻”这一最为深层的实践逻辑没有改变,也不能、不应改变。至于在这两种界定中,哪一种界定方式更好,概念运用更为准确合理,还可以继续讨论。
  在以上两个维度中,我倾向于从本体论视野中理解新闻事实,即把新闻事实本身看作是一种客观事实(《新闻事实论》中就是这样界定的),一种与其他事实相比而言具有一些“非常性”(实质上就是新闻学、新闻实践视野中的“新闻属性”,这样的属性是客观的,不是主体赋予的)的事实。这样的客观事实,成为新闻(传播主体)关注、报道的对象,经过传播主体的主观化后,转化成为新闻报道(新闻文本、新闻作品)中陈述的事实,进而成为新闻收受者所面对的“再现事实”或“符号事实”。之所以偏向本体论维度的界定,主要原因是:其一,它从新闻活动的源头上,不仅认定承诺了新闻事实的“客观性”,更是认定承诺了新闻事实“新闻性”的客观性,从而使新闻活动从根源上显现出自身事实论和价值论上的特殊性与统一性。⑧其二,新闻事实(概念)与再现事实(事实再现)或符号事实(事实符号化)(概念)的明确相对,能够清晰而充分地说明新闻事实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可能差别,突出了作为过程存在的新闻事实的具体演变。其三,认识论维度界定的最大的问题,是在新闻本源上没有显现出新闻报道对象客观上的特殊性,与一般事实等同起来了,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从事实到新闻事实的主观化因素。
  当然,我们也可以超越现有本体论、认识论相分割的观念和方法去界定新闻事实,比如,我们可以将新闻本体论与新闻认识论统一起来使用“新闻事实”概念,这样,新闻事实概念就成为一个过程性的、动态性的统摄概念:没有被认知的、被报道的具有新闻性的客观事实,可以界定为“潜在新闻事实”;而被报道的、被再现的、被塑造的、建构的存在于新闻文本中的新闻性事实,可以界定为“显在新闻事实”。“显在新闻事实”是对“潜在新闻事实”的反映和再现、塑造和建构。事实上,在现实新闻活动中,新闻事实这个概念的运用也是比较灵活的,人们往往根据不同的语境加以具体的理解,有时侧重指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有时则侧重指报道所呈现的新闻事实(新闻内容)。⑨但为了学术讨论的清晰、准确,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论,我们还是应该在充分论辩(提供根据和理由)的基础上,明确“新闻事实”概念的所指。
  
二、新闻事实的表现形式
  我所说的新闻事实的表现形式,是指作为新闻报道对象、客观发生了的新闻事实在报道者面前的呈现方式或表现形式。就当今的媒介环境来看,新闻传播主体(包括职业主体、民众个体、脱媒主体)面对的新闻事实有了比以往更为丰富多彩的呈现方式或表现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给新闻报道带来了不同的影响。
  其一,原生态的新闻事实表现方式。新闻事实最典型的存在方式,就是自然而然的、直接的原生态的表现形式,这也是人们最熟悉的表现形式。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中实际发生的新闻事实,就存在、呈现于一定的客观时空环境中。通常来说,这样的新闻事实,是人们可以“亲知”的事实,即可以直接感觉、经验甚至体验的事实,是新闻报道者可以直接观察、认知、访谈、反映、报道的事实。这种原生态的新闻事实,有些是自然界的变化,有些是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各种事件,但都是未经新闻传播主体干涉、打扰的事实,是相对传播主体自然而独立发生的事实。
  不管是在传统媒介时代还是在今天的新兴媒介环境中,新闻传播主体通常主要面对的报道对象,就是发生在新闻现场的、直接的、原生态的感性事实,在报道者与报道对象之间,可以说有着明确的主客体区分界线。⑩因而,新闻报道的质量如何,主要取决于报道者直面新闻事实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事实(信息)挖掘能力以及写作陈述等传播能力。
  其二,中介化的新闻事实表现形式。在新的技术环境中,人们已经看到,在不少情境中,新闻生产者、传播者面对的不再是原生态、现场化、直接的感性新闻事实,而是经过一定信息技术预先记录、呈现的事实形象、状态或事实信息,而信息技术背后隐藏的是各种各样运用技术的主体。从新闻生产传播角度看,传播者报道的不是直接的、原生态的事实状态,而是使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下的事实形象、事实状态或经过一定技术工作处理过的事实信息或事态表现。我在此处所说的中介化的新闻事实表现形式,就是指称这种经过一定技术手段所呈现出来的新闻事实(信息),姑且称之为“中介事实”。
  就目前来看,“中介事实”(中介化的新闻事实),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由传感器获得的事实信息(传感器本质上就是一种采集数据信息的技术工具)。有研究者指出,“从交通摄像头到GPS定位系统再到太空里的人造卫星,传感器无处不在,我们就生活在传感器时代”。[11] “人们从外界获取信息凭借的是感觉器官,但是,单靠人自身的感觉器官在功能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传感器(sensor)就是人类感官的‘延长’,它是一种监测装置,能感受到被测量的信息,并能将其按一定规律变换成为电信号或其他形式予以输出,以完成信息的记录、传输、存储、显示和控制等,它具有微型化、数字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系统化、网络化等特点”。[12]可以想见,当这样一个时代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通过传感器收集实时数据或信息,然后再依据这样的数据或信息做出新闻报道,会变成很自然、很常见的事情,这样的新闻也就是“传感器新闻”。二是通过数据(通常为大数据)表征、呈现的新闻事实。“世界万象正在数据化,现实正在数据化。这也许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新闻从业者需要意识到的最大的历史转变”。[13]我们这个时代,也被人们称为“大数据时代”,而“大数据通常是指复杂程度大到超出常规处理能力的数据”,[14]它不仅可以呈现一定事物的整体面貌或图景,也可以用来解释特定事物发生和演变的可能趋势,因而,伴随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或数据获取(挖掘)技术、过滤技术、呈现技术等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事实形态”已经成为重要的事实呈现方式,相应地,“大数据新闻”越来越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形式或类型。
  从本文关于新闻事实的论题视角出发,可以看出,以上两类典型的中介化的新闻事实表现形式,本质上是一定技术在发挥作用,是在一定技术支持下对原生态(潜在)新闻事实的“处理”与呈现。技术手段中介化所呈现出来的新闻事实形式,至少在直觉上、经验上不能等同于原生态的新闻事实;至于经过技术中介化的新闻事实,是否能够代表甚或替代原生态的新闻事实,更是有待研究的问题。因而,对经过技术中介化新闻事实的报道,是否就是对相应的原生态新闻事实的真实、全面、准确报道,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这里最根本的问题是:中介化事实背后,存在着中介化的主体操控,即存在着中介化的主体动机、主体需要和主体愿望。因而,中介化后的新闻事实,原则上说不再是客观自在的事实,而是已经经过一定程度主观化的事实,如此一来,新闻报道的只能是经过主观化处理的事实,或者说,新闻报道对于原生态的事实来说,是二次主观化的结果。更进一步,谁来充当“中介化主体”,在新媒介环境中,不再是一般的问题,而成为越来越重要而尖锐的问题。说直接点,谁来安装传感器,谁来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不再是与新闻无关的事情,而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其三,混合状态的新闻事实表现形式。在新的媒介环境中,新闻传播主体特别是职业新闻传播主体面对的具体新闻事实(作为具体报道对象的新闻事实),越来越多的是“混合状态”的新闻事实形式。即在逻辑区分上,有一部分属于原生态新闻事实的自然形式,记者可以通过身体感觉器官直接获取信息,可以通过理性思维展开分析、推理、判断;有一部分是通过技术中介化所表现的新闻事实,这部分事实信息是技术工具获取的,不是人的感觉系统直接获得的。报道者要将这两部分事实形式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展开完整的新闻报道。如果记者的经验认知或直接认知与通过技术中介获得的信息出现错位、矛盾,更是需要“重新回头”认真审查的问题。
  
三、技术中介化新闻事实的可能影响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传统媒介时代相比,新闻事实的技术中介化表现形式,一定程度上属于新兴媒介环境中新闻事实获得的新的表现形式。这种新的表现形式,无疑给新闻生产传播带来了新的有利条件,使新闻传播者能够更为深入细致系统地认知把握报道对象,同时也使社会公众能够更为客观、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新闻事实。但是,新闻事实的新形式,也会给新闻报道带来一些可能的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的分析。
  第一,从纯粹的技术工具角度看,至少有两个大的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技术工具的质量、恰切性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技术中介化新闻事实的质量。信息技术工具,不管是传感器技术,还是大数据采集挖掘处理技术,抑或是其他可能的相关信息获取技术,都有自己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技术的完备化、完美化始终是一个过程,而非一种结果。因而,从原则上说,原生态新闻事实的技术中介化形式,既可能延伸、超越主体的直接感觉能力、认知能力,比较精确地记录、采集到一些富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信息,但也有可能遗漏、遮蔽一些重要的事实信息。简单地说,机器的“感觉器官”也像人的感觉器官一样,有其特别能看清的地方,也有其难以看到的地方。比如,有学者针对传感器新闻指出,“传感数据的准确程度与是否采用了恰当的传感器、传感器自身的质量(精度、抗干扰性等)、传感器布控、测量指标与计算方法等有着密切关系”。[15]其次,新闻事实的技术中介化,既有可能客观全面地记录、呈现原生态新闻事实,但与此同时,也就有可能不恰当地暴露一些事实信息。比如,一些全天候的传感器、一些无人机航拍,一些数据采集的全面化,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侵犯隐私权、泄露机密等隐患,技术工具使用者不恰当地获得了自身本没有权利获知的信息,而不管这样的事实信息是否应当被公开传播。
  第二,从运用和操作技术工具的主体角度看,新的技术工具并不必然保证高质量的新闻生产与传播,相反,传统媒介时代的一些问题,比如,令人头疼的新闻虚假问题、片面新闻问题等,很可能有了更为隐蔽的存在方式,很可能在“技术中立”“数据说话”的幌子下,离真实、客观、全面的新闻更加遥远。因而,人们不仅不应该盲目迷信“技术新闻”,反倒应对其要有一定的警惕性。
  谁都明白,不管是“传感器新闻”,还是“(大)数据新闻”“机器新闻”“VR新闻”“新闻游戏”等,其背后的操作者仍然是以新闻传播主体为主的各种主体(为了方便叙述,下面仅以传播主体为参照对象),而不管是组织主体、群体还是个体,都拥有自身的认知图式、价值模式(需要、利益、理想等)。这些主体是用他们的图式、模式来操控、运用技术工具的。技术工具的操控、运用过程,不是纯粹技术化的、认识论的,不仅仅是获取事实信息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价值化过程,意识形态化过程。在新闻活动中,技术工具的中立化运用几乎是不存在的。比如,数据新闻是基于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呈现的新闻工作方式,“数据新闻中的数据应该是经过科学的社会研究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后得来的信息,即新闻生产者对原始信息进行收集、量化而形成可被计算和分析的数据,按照报道的目的、依靠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然后将被发掘的意义以新闻故事的形式呈现”。[16]但是“数据自己不可能说话,而只有经过理论指导的爬梳之后才能说话”。[17]这就意味着,新闻,不管什么样的新闻,其实是理论指导出来的新闻,而这里的理论,不只是真理论,还有价值论以及各种可能的方法论。
  当建立在技术基础、数据基础上的虚拟存在、虚拟空间、虚拟社会成为可能时,与传统现实世界、现实空间、现实社会对应的“现实新闻”也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虚拟化的现象,“虚拟新闻”很可能成为人类必须面对的新的新闻现象,相应地,一系列的新问题等待着我们去探索研究。
  第三,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技术工具也是会“上当受骗”的。有学者多少有点过分担心地警告说:“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数据空前丰富,你在数据中陷得越深,错误数据的比例就越高。” [18]采集、获取原生态事实信息的技术工具,面对的不仅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事情,更多的可能是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的人所“做”出来的事情。当一些人面对摄像头做事时,其真实性是需要谨慎对待的;如果一些人以看似非有意但实质上故意做一些事情(或不做一些事情)时,其真实性更需怀疑。事实上,任何数据痕迹的真实性、有效性,都是需要审查的。技术工具的鉴别、评判能力,反映的乃是其背后的人的品质和能力。以事实真实作为底线要求的新闻报道,一旦在源头上出现问题,把“表演”的东西当成真实的数据,后面的工作就近乎一本正经地造假了。
  技术必定是技术,工具必定是工具,不管它们的智能如何高超,它们不过是人的延伸,但是,一旦使用技术工具,我们就必然受到技术的制约,技术的长处会帮助人们认清对象,而技术的短处则会影响人们对对象的真实认知。诚如哲学家陈嘉映所说,“我们不仅制造工具,我们也被自己的工具塑造着”。[19]因而,至关重要的问题依然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发明科学合理的技术,并科学合理地运用技术。有学者针对传感器新闻就说:“如果没有提出正确的问题,即使拥有合适的传感器,获取的数据信息也未必有用。因此,对新闻媒体而言,通过传感器搜寻数据、论证事实、评估价值,需要比较完备的人才结构,统计师、数据分析师、交互设计师、程序员等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招募专业人士外,也可以鼓励新闻从业者发挥附加技能的方式,构建复合型的人才结构是当前中外新闻界发展的趋势。” [20]显然,无论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技术如何迅猛发展,新闻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依然是新闻活动主体。诚如有学者所言,“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触摸现实、探询真相的努力,也许将不再主要依赖裤腿上的泥巴所象征的风尘仆仆深入现场一线;对于数字泥巴的亲近感和翻耕能力,从数据碎片中还原和拼凑新闻真实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新闻业者的核心新闻素养”。[21]总而言之,新闻活动者的观念、能力、品性等主体要素,才是最为核心的、灵魂性的要素。
  
四、评判新闻事实的多元标准正在形成
  如果从新闻传播主体角度观察,当今新闻生产结构的最大变化就是大众化、公共化新闻传播主体类型的多元化。我曾经把这样的变化描述为新闻传播主体“共”时代的开创,即“三元类型传播主体”结构的形成。[22]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民众个体、脱媒主体[23]作为共在的大众化新闻传播主体,不要说在具体(个别)主体层面上,就是在三元类型主体意义上,也已形成了多元立场、多元倾向和多元利益局面,因而必然造成认定、评判新闻事实的多元标准状况。下面,我就此加以具体分析阐释。
  首先,与传统媒介时代相比,多元化的大众化新闻传播主体结构已经形成。在传统媒介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时代,能够进行大众化新闻传播的主体原则上只有职业新闻传播主体,其他社会主体只能偶尔成为可能的大众化的新闻传播者。[24]但在今天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在新的传播技术支持下,激活了每个人的传播能量,非职业的新闻传播者,只要愿意,也可以成为大众化的新闻传播主体,从而冲击并打破了传统时代大众化新闻传播的基本结构,即打破了职业新闻传播主体垄断大众化新闻传播的局面,这就是被人们称为“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时代。[25]从新闻事实论角度看,多元大众化新闻传播主体结构的形成意味着,与传统媒介时代相比,更为广泛的、丰富多彩的事实、新闻事实,必然受到更多社会主体的关注,并必然有更多机会得到反映、再现、塑造、建构和传播。因而,不同于传统媒介时代的一种新的新闻传播景象必然会形成。我所描述的仍然带有一定“偏向性”的“共享(分享)新闻资源、共创新闻文本、共绘新闻图景”的时代已经到来。[26]至少在现象上、原则上,这是一个新闻生产、传播相对更加民主、更加自由的时代,也是一个世界真实面目能够得到更好反映、更好呈现的时代。[27]当然,在如此结构性变革的时代,一定社会的信息秩序、新闻秩序都会面临调整的机遇和挑战,而更多的可能是风险。职业新闻传播与非职业新闻传播,即职业主体与民众个体、脱媒主体之间的各种可能关系,将会成为一定社会新闻传媒业面临的越来越重要的问题,[28]而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新闻控制主体,如何处理好与这些不同新闻传播主体的关系,对于政治秩序、社会秩序的维护与运行,更是重大的问题。[29]其次,大众化传播主体结构的变革,即多元化新闻传播主体的形成,意味着多元化主体评判标准的形成,即不同新闻传播主体可能会拥有不同的新闻事实评判标准。
  在传统媒介时代,什么样的事实能够成为新闻,能够被认定为新闻事实,主要是由职业新闻传播主体决定的。当然,职业主体内部关于新闻事实的认定评判标准也是有差异的,甚至是多元的,会因不同新闻传媒的定位而形成有差别的认定评判标准;[30]但就大众化传播主体类型意义上说,主体只有职业新闻传播者一种,其选择新闻报道对象的原则性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但在今天的现实中,已经大不一样了,民众个体有自己的新闻事实评判标准,脱媒主体也有自己的标准。可以说,多元标准格局已经形成。
  再次,多元新闻事实认定标准的形成,已经并将继续给新闻领域以至整个社会领域带来重要的影响。标准的一致与差异,意味着背后的新闻观念尤其是新闻价值观念的一致与多元,意味着新闻传播立场、倾向、利益追求的一致、差异、矛盾甚至对立。新闻标准的多元,说到底就是新闻观的多元。多元传播主体新闻选择标准的相似和一致在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上都是可能的,但就现实新闻活动而言,这并非常态。
  如果不同新闻传播主体间的评判标准是大致一致的,那么,他们之间的新闻传播就会形成合作和互补。当然,这是整体上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在每一具体新闻报道中都是合作和互补。新闻事实认定、评判标准的相似或一致,实质上就是新闻选择标准的相似或一致。也就是说,不同传播主体很有可能关注相同的和相似的事实,从而使他们之间的新闻报道形成一种互相加强的关系,进而有可能在一定社会范围造成相对比较统一的新闻舆论状态。
  如果不同传播主体之间的评判标准是不一致的,特别是他们之间的标准是冲突的,那么他们之间的新闻传播就会形成现实的矛盾、冲突和对立。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民众个体、脱媒主体,客观上是不同类别的主体,他们各有自己的立场、需要和利益,他们期望通过新闻传播实现的东西不会完全相同。
  在普遍意义上说,职业新闻传播主体通常以公共利益、公众兴趣为新闻选择的基本标准;常规情况下,会按照新闻传播的专业要求(主要是新闻价值标准)、一定社会对新闻领域的基本规范要求(法律、政策、纪律等)以及媒介形态的特征(技术与符号系统)要求进行报道对象的选择。民众个体作为大众化新闻传播主体,分布在一定社会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方方面面、角角落落,不同民众个体,个性千差万别,兴趣、需要、理想等各有特点,很难具有什么统一的本质主义的新闻选择标准,但为了叙述方便,我们仍然可以概括性地说,他们的标准,就是直接以“我”为本的标准,[31]即以“我”的兴趣、愿望、需要、利益、追求、理想等为标准,进行事实选择;[32]脱媒主体,同样会以脱媒主体自身及其所依托的或根源的组织、群体的形象或具体利益需求为基本出发点进行事实选择。
  新闻事实选择标准的差异性,在现象上表现为不同传播主体关注的事实类型不同,关注的事实侧面不同,关注事实世界的视野、视角不同,从而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呈现出不同的新闻事实景象,塑造出不同的新闻符号世界,进而造成新闻舆论的多元状态,[33]这正是人们在当今现实社会看到的普遍现象。
  在我看来,只要不同传播主体都能够尊重事实,都能保持基本的客观、公正传播态度,那一定有利于整体事实世界真实面目的全面呈现。[34]对于具体的新闻事实,若有多元主体参与反映报道,通常情况下,应该有更大可能呈现比较完整的事实图景。不同的传播主体拥有不同的眼光,可以看到不同的事实侧面,可以看到不同的事实深度。当然,如果有些传播主体是心怀恶意,“故意捣乱”,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那对事实的真实呈现、对信息秩序、新闻秩序的正常运行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①杨保军:《新闻事实论》,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②《新闻事实论》出版之后(2001年)的15年里,我撰写出版了《新闻价值论》《新闻真实论》《新闻活动论》《新闻精神论》《新闻本体论》《新闻道德论》《新闻观念论》《新闻主体论》,形成了“新闻九论”。我将继续撰写《新闻规律论》,大致在2020年前,可完成“新闻十论”。
③我将人类新闻业分为三大时代:前新闻业时代,新闻业时代,后新闻业时代。关于“后新闻业时代”的具体论述,可参阅杨保军:《简论“后新闻传播时代”的开启》,《现代传播》2008年第6期
④尽管我在《新闻事实论》中对“事实”概念做出了解释,但我还是想在此引用我国哲学家陈嘉映关于何谓事实的简明看法,以进一步说明我对事实的基本理解,因为我与他的理解是一致的。他说:“事实有比较宽泛的用法和比较严格的用法。宽泛的用法大致相当于实际情况,实有的事情,现实,事情本身。”“事实或实际情况是实有的,已有的。没有‘尚不存在的事实’”,“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只是事实的强调提法”。参阅陈嘉映:《说理》238-239页,华夏出版社第2014年版
⑤“再现(性)事实”或“符号(化)事实”,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事实再现”或“事实符号化”。
⑥参阅杨保军:《新闻形态论》,《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7期
⑦新闻实践本质上是一种认识实践活动,因而这里的所谓新闻实践论也可以说成是新闻认识论,因而实践论意义上的界定,也就是新闻认识论意义上的界定。
⑧这一界定,从源头上说明,新闻价值有其客观根源,新闻价值具有客观性,新闻价值并不是纯粹主体根源的,从而为新闻价值客观性问题找到了根本的解释途径。
⑨还有一个思路,就是把新闻报道(新闻文本、新闻作品)中描述出来的报道对象称为“新闻内容”,而不是新闻事实,这样就可以避免概念运用中的纠缠,形成从“新闻事实”到“新闻内容”的逻辑。
⑩在现实新闻活动中,有些事实、新闻事实是新闻传播主体直接参与其中的事实、新闻事实,即新闻传播主体既是报道的主体,同时又是报道的客体对象,但作为新闻报道者的传播主体与作为报道对象的传播主体在逻辑上是可区分的。至于传播主体既作报道者又作被报道者可能产生的真实、客观、公正性等方面的问题,则是另一个问题,需要专门的讨论。
[11][15][20]许向东:《大数据时代新闻生产新模式:传感器新闻的理念、实践与思考》,《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10期
[12]关于传感器新闻比较系统的论述,可参阅许向东:《大数据时代新闻生产新模式:传感器新闻的理念、实践与思考》,《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10期;也可参阅彭兰:《移动化、智能化技术趋势下新闻生产的再定义》,《新闻记者》2016年第1期
[13][21]金兼斌:《数据媒体与数字泥巴:大数据时代的新闻素养》,《新闻与写作》2016年第12期
[14][17]冯仕政:《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研究:现状、问题与前景》,《新华文摘》2016年第12期。关于大数据的特征,通常被描述具有“5V”性——数据规模大(volume)、变化快(velocity)、结构复杂(variety)、价值密度低(value)、实态真实(veracity)。在此基础上,冯仕政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了大数据的三重属性:数据属性,即大数据表现为一组有意义、有逻辑、可追寻、可计量的数值,可以用来解释特定事物发生和演变的规律;大数据具有强烈的技术属性(核心是信息技术);大数据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
[16]方洁主编:《数据新闻概论》第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8][美]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著,雨珂译:《反脆弱》第93页,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19]陈嘉映:《说理》第55页,华夏出版社2014年版
[22][26]杨保军:《“共”时代的开创——试论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形成的新闻学意义》《新闻记者》2013年第12期
[23]关于“脱媒主体”的论述,可参阅杨保军:《“脱媒主体”:结构新闻传播图景的新主体》,《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7期
[24]在传统媒介时代,普通社会大众很难成为面向大众的新闻传播者,即他们很难以大众传播模式进行新闻传播。即使偶尔通过职业新闻传播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或意见表达,也是通过职业新闻媒体层层把关的结果,并不是自主自由的传播。但是,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职业新闻传播尽管不是直接意义上的民众新闻传播,并不必然意味着职业新闻传播不是或不能代表社会大众意愿和利益的传播。
[25]如今人们所说的“人人都是传播者”这句话,只是在大众化、公共化传播的视野里具有意义,因为人们天生就是传播者,但在没有相关社会条件、技术条件(所谓技术赋权)的情况下,只能展开小范围的、私人化的传播,难以进行大众化、公共化的传播和表达。
[27]杨保军:《新闻真实图景的重构——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形成的影响分析》,《新闻与写作》2014年第8期
[28]参阅杨保军:《试论民众新闻观念的实质及其可能影响》,《编辑之友》2015年第10期;杨保军:《“脱媒主体”:结构新闻传播图景的新主体》,《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7期;杨保军:《非职业新闻传播主体间关系初探》,《现代传播》2016年第11期
[29]参阅杨保军:《论新闻控制的结构、目标与追求》,《新闻大学》2016年第6 期
[30]可参阅杨保军《新闻价值论》中的相关论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1]以“我”为本,只是直接的表现,并不就是必然的只以我的利益、需要为本,这个“我”,有可能是“我们”中的“我”,而不是孤立的我,既有可能代表一定的群体,也有可能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32]杨保军:《试论民众新闻观念的实质及其可能影响》,《编辑之友》2015年第10期
[33]学界所描述的官方舆论场(职业新闻传播所塑造的新闻舆论场)、民间舆论场(网民,即民众个体聚集成的传播者所塑造的舆论场,脱媒主体所塑造的舆论场)本质上是由传播主体的多元化造成的。正是大众化新闻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新闻)舆论一律”的状态,形成了多元舆论、多种舆论场的状态。
[34]新闻事实只是事实世界的一部分,它不能至少是很难代表整个事实世界,因而,新闻真实必然是有限度的真实,严谨点说,只是新闻范围内的真实。新闻真实不可能也没有责任反映整个事实世界的真实。对此,我在《新闻事实论》的第八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完整的论述。参阅杨保军:《新闻事实论》,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杨保军/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2015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增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批准号:2015MZD046)的部分成果。作者为本项目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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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