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责任和使命
——读第三期中国人权行动计划的体会与建言
■童兵
【本文提要】本文从新闻传媒业和新闻学研究的角度,解读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文章强调在学习、教育和实施人权行动计划时,新闻媒体对保障和发展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有担当,指出当前报道中的不足与难点。解读人权行动计划中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规范时,从知情权与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建设推进入手,强调做好相关法律准备,为国家尽快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文章强调在推进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新闻业界和新闻学界应负起责任,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舆论支持。
【关键词】人权 经济权利 政治权利 人权报道 人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G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底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这是继2009年以来的国家第三期人权事业的行动纲领。同前两期人权行动计划不同,第三个人权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动计划的内容,并在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发挥监督作用。
一、媒体应有更多的担当
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充分肯定前两期人权行动计划①对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所发挥的巨大信息服务的功能,并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迈上新台阶的同时,用清晰的语句实事求是地指出:应该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仍然较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养老、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环境等方面还有一些困难需要解决,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目标尚需付出更多努力。
为此,新的人权行动计划要求在总结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结合实施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其中,对新闻权利和媒介责任也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就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言,人权计划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人权行动计划强调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然,这也是向新闻传媒提出的要求,即在今后一段时间,同前两期人权行动计划一样,媒体要继续把人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自己关注和报道的重点。把握这样的新闻导向和报道重点,相信在今天不会有政治压力和法律障碍。因为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就向联合国表示,承认和参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立法机构于2001年批准加入该公约,并于2003年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2010年又向联合国提交第二次国家履约报告。
中国政府还在实际工作中加大了缩小贫富差距、提升人民生活水准的力度。2016年开始的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规定,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到2020年实现特色产业脱贫3000万人,转移就业脱贫1000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000万人,对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1000万人。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在这样的开放态势下,今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公开报道和评论分析,总体上看不会有太大的阻力。但还不能说,新闻传媒和新闻舆论工作就不必有所担当,就不会遇到困难。实际上,媒体对于政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策的质疑与批评空间仍嫌狭小。比如,当前的发展阶段究竟是新常态还是转型期,敞开讨论仍有不便;当前的经济形势究竟是风险还是危机,大胆分析还有困难;供给侧改革究竟姓西还是姓马,会上议论尚可,报刊载文尚未见到;当前中国教育改革如何评价,文化产业如何布局,养老业能否作为产业大力推进,诸多问题,媒体公开报道和舆论放开辩论遇到的障碍还是不少。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为推进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真正落实与顺利操作,在新闻改革上应有更大的动作,媒体也应有更多的担当。
二、期待有所突破
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推进中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建设方面,作了比前两期计划更全面、更开放的规划。第三期人权行动计划推进中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建设总的思路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建设所规划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利,获得公正审判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和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仔细分析行动计划对这五方面权利建设内容的设计,每一方面都同新闻舆论工作息息相关,都要求新闻舆论工作有相应的改革和跟进。
在人身权利方面,行动计划要求规范涉及公民人身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刑讯逼供。规范监管场所,保障各类被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针对这些要求,中国这几年存在的问题之多,之严重,实令中国传媒汗颜,到今天仍有许多“欠债”未还:有一些案件至今没有公开报道,对有些未了的人与事没有作出连续报道,不少人对此还翘首以待。
在获得公正审判权利方面,行动计划要求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行动计划提及的如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等十一个部分,每个部分都同新闻传媒自身的公信力、透明度、公正性以及传播效果和功能紧密相关。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没有新闻传媒的公信力、透明度、公正性的改进和提升,在中国就不会有真正的司法公正。由此可见,中国传媒的担当和责任是多么重大!
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要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从这些年新闻舆论工作看,中国传媒对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的报道少了一点,对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的支持少了一点,对宗教院校建设和宗教人才的培养几乎没有公开报道。在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中,这些方面必须有切实改进和大力加强。从最近召开的中央宗教工作会议报道看,我们对此是有期待和信心的。
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四权”建设方面,笔者认为,传媒从业人员和新闻研究人员首先应该弄清楚,为什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我们所习惯的四权建设分为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表达权和监督权两组,分别加以规范。这两组权利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有哪些不同?行动计划在陈述知情权和参与权一组权利的规划时强调,要多渠道多领域拓宽公民知情权的范围,扩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在规范表达权和监督权一组权利时强调,要扩展表达空间,丰富表达手段和渠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公民监督权利。从文字上看,前一组权利着重强调拓宽知情权范围,强调公民依法有序参与。后一组权利着重强调扩展表达权空间,健全监督体系。期待传媒业界和新闻学界在今后五年实施人权行动计划的实践中,对此有新的认知和新的体悟。
更为重要的是,新的人权行动计划对这两组权利的实施范围和空间的规范,比前两期人权行动计划更为具体、更有力度,也更加开放。在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行动计划规定未来五年要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方便公民获取和监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警务、狱务、审判、检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所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完善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等人民参与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作用,确保民众有效参与民主管理。在表达权和监督权方面,强调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继续完善为网民发表言论的服务,重视互联网反映的社情民意。建立对各级国家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行网上信访,保障公民依法诉求能够得到合理结果。修改行政复议法,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察力度。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对人大、政协的监督协调作用以及审计监督,也作了更为开放、更易操作的规范。所有这些规范,几乎每一部分,每一条,都同新闻传媒的工作和改革紧紧相关。行动计划将倒逼新闻改革,在这里表现得格外显明。
令人兴奋和充满期待的是,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特别规定,要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②
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1976年起生效。前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常被称为国际人权A公约,本公约则被称为国际人权B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B公约,但全国人大至今没有批准这一申请。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个公约有的条款在当下的中国执行起来不仅有难度,而且同一些现行中国法律有冲突。所以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要“继续推进相关法律准备,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比如,B公约第十九条规定:(1)人人享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2)人人有表达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3)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监管新闻舆论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要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接轨,确实有许多法律上的修改与建构工作要做,这些准备工作的完成目前尚有很大的难度。现在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这项任务提上日程,是个极大的、可喜的突破。我们期待着最终的突破,能够在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期间,令中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后程序走完并获得批准。
三、责任和使命
新闻传媒业在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负有重要责任。作为社会生活宣传者、践行者和监督者的新闻传媒业,它要通过自己的传播和宣传,让全国人民了解这个计划,把握这个计划,并且带头实施和完成这个计划。同时,新闻传媒业还负有一种责任,要监督各方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和各级党委,不折不扣、严格按照计划的规范和要求实施好这个计划。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从事人权事业建设时间不长、经验不多、人权状况又较复杂的国家,关于人权意识、人权构成、人权特点、人权同新闻传媒的关系、新闻舆论工作者的人权知识修养与人权报道能力等等,有大量的研究工作和培训任务,等待着新闻业界与新闻学界去完成。
根据本文开头提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新闻媒体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学习和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新闻业界和学界可以做四方面的工作:学习、教育、实施、监督。
认真仔细地学习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确认知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目标、重点、原则和特点。同时为深入了解和把握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还应该回顾从2009年开始的前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便在此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和新的发展。
新闻媒体应该针对政府和公民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中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心态,开展深入的解释和教育活动。要强调把人权知识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特别应该针对在校新闻传播学专业的学生,对他们进行较为系统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实务的教育。有条件的新闻院校应建立人权报道专业,开展人权理论的研究,培养对人权事业有系统知识和较强的人权工作能力的新闻舆论工作者。
新闻业界和新闻学界应该成为实施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骨干,应该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人群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的种种权利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反对一切违背人权法律和人权道德的言行。
新闻传媒业要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对行动计划的学习、教育、实施的全程监督,加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实施人权行动计划的人权意识和人权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新闻媒体实施行动计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的监督,加强对国民教育中纳入人权理论教育和新闻传播专业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的监督。
对我国的新闻学理论与实务研究来说,人权理论和人权工作业务是一门较为生疏、缺少经验和案例、同国际交流合作很少的新的专业领域,充满着紧迫性和挑战性。我们应以光荣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挑好人权理论研究、人权事业推进、国际合作开拓的重担,为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和舆论支持。■
①国家第一期人权行动计划和国家第二期人权行动计划分别于2009-2010年、2012-2015年颁布实施。童兵关于这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评述文章分别见之于《新闻记者》2009年第6期和2012年第9期。
②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到该公约时将名称定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一般法律文书均译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务院新闻办负责人就此期人权行动计划答记者问时也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分列,故本文从法律文书惯称,使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童兵/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文科资深教授,志德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