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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视窗·事件
国家版权局发布规范网络转载新规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出台了9条新规。 《通知》包含四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位和其他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报刊单位互转已刊登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原则,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互联网媒体不适用此规定;网络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通知》对《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该“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表示,随着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为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之一,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他指出,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外,任何包含了独创性劳动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均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网络转载中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体现。■
  (中国新闻出版网/报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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