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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猪手”事件与网络群体极化
□魏永征
  6月30日,上海地铁九号线发生一起暗中骚扰女性事件①,肇事人王某的“咸猪手”行为被拍成视频上传,引发网上激愤声讨,号称“下半年上海首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络舆情事件”,以肇事人被行政拘留和“双开”而告一段落。然而余波未平,有人说是“庶民的胜利”,“被骚扰女性的维权范本”;也有人说是舆论“失控”,质疑究竟是“谁的胜利”。
  在我看来,此类事件其实是诸如“北飞的候鸟”案(丈夫有外遇妻子自杀遭群起而攻之)、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以事主自称“我爸是李刚”闻名)、彭宇伤害赔偿案(据说扶起摔倒的老妇却遭老妇索赔)、杭州胡斌飚车肇事案(误传事主为高官之子)、药家鑫杀人案、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唐慧女儿被强奸案等等不胜枚举的网络舆论事件的重演,“咸猪手”事件相比之下,影响其实不算大。作为一种网络传播的现象,学术界也早就形成了一个概念,名曰“网络群体极化”。
  
“群体极化”:对意见传播规律的一种描述  
  本刊在2009年即已发表过文章探讨群体极化现象,②2012年再次刊文列举若干新媒体事件探讨群体极化的得失。③登陆中国知网检索,可见篇名含有“网络群体极化”词语的文献达140篇,其中123篇是在2009年以后发表的。本刊那两篇文章都有不俗的下载率。④
  由于群体极化已是学术界的常见议题,这里仅作一个通俗性综述。
  论述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的代表性学者,是美国法哲学教授凯斯·桑斯坦⑤。这个概念被用来描述在先前就具有共同或相似观点的群体之内,由于意见的相互影响而走向极端化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基础在于人性固有的从众心理,同时由于“沉默螺旋”效应,相反意见往往被淹没或遭到压制,极端化观点就更加大行其道,形成一种非理性、非客观和非法制的舆论压力。
  研究表明,群体极化现象在网络时代更为明显。由于网上言论具有互动性、匿名性、随意性、夸张性等特点,意见就更加容易走向极端化和情绪化,演变成各种网络舆论事件;也可以说,网络舆论事件通常都具有群体极化的特点。
  所以研究者认为,群体极化现象只是对于某种意见传播规律的描述,同网络舆论事件一样,本身无所谓好坏。线上线下不可分割,线上意见肯定会对线下社会实际生活进程发生影响,它可能引出有益的结果,例如推动查处腐败、纠正错案等,但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有时甚至很大的损害,关键在于管理者如何应对。
  就像此次“咸猪手”事件,显示出在数字时代,在公共场所的任何不轨行为都有可能留下记录并曝光,对于暑日发生概率陡增的性骚扰行为必将产生显著的威慑作用。正如一篇文章指出的:
  “如果有人告诉这位‘地铁色狼’,他会被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连老婆孩子都被挂在网上‘暴晒’,他一定不会在地铁车厢伸出自己的‘咸猪手’。”
  它对社会生活的正效应无可否认。但是人们同时也提出质疑,那么是不是凡有犯者都必须网上示众、坐班房、“双开”,甚至罪及妻儿,这才是对性骚扰的“零容忍”呢?
  网民们使用一切想得出的字眼痛斥肇事人:“色狼”、“人渣”、“贱胚”、“脑残”,“让他身败名裂”,“学籍、党籍、户籍三开,剥干净踢回老家,才算完”,“扒了他的皮才解恨”……从群体极化现象来看,这并不奇怪。争先恐后发声的人们出于或兼有不同的动机:对于性骚扰的憎恶、对公共事件的参与感、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表现欲,以及搜索并发现他人未知事项带来的愉悦等等,从而汇成汹涌的舆论洪流。
  事实上,主张“扒皮”的并不见得真的要扒肇事人的皮,提出“三开”的也不会对它的可行性有过深思熟虑,他们通常只是希图以这些极端言论赢得更多响应,把狂欢推向新的高潮。
  那么,线上主张怎么会走入线下实际生活,“三开”居然实现了三分之二呢?
  按照学界对群体极化的研究,考察今次事件,本文认为有下列领域需要反思。
  
专业媒体客观公正报道有利于遏制极化
  首先是专业媒体及其从业者。专业媒体包括通常说的传统媒体及其网站以及其他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站(ICP)。它们从事专业的传播,所以我们有理由对它们提出专业的要求。研究表明,专业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于网络群体极化可以起到遏制作用。
  应该说,我们有些专业媒体报道这起事件是客观的、务实的。有一篇报道这样叙述:
  “网络上流传的这段视频中,这名女生穿着短裤,站在地铁车厢门口。坐在旁边座位上的男子朝她瞥了一眼,随后伸出手触碰了她一下。当女生惊觉回头时,男子将头靠在侧板上,低头佯装看手机”。
  不错,就是“触碰”;缺点是没有提到部位:大腿外侧。此外报道也提到了肇事人王某已提出辞职,同时诉说自己和家人都受到了骚扰。
  这种行为,后来有人认为属于“调戏”、“挑逗”,似乎较为恰当。
  但是在全国范围,更多的媒体则简单用“摸”、“摸大腿”甚至“摸屁股”来形容肇事人的行为,而王某“触碰”女生一刹那定格的截图则成为流行的标志性图片。常说“有图就有真相”,这是靠不住的。图像只能给人以视觉感受,而不同于文字可以作理性的说明。这张定格给人的感觉就不是“触碰”,而是“摸”。“摸”,含义并不确定,有触摸、抚摸、抠摸、扪摸、摸索等等多个衍生词,在群体极化背景下,人们自会予以从重理解。性骚扰、猥亵等说法也时有出现。此外还有许多严斥“咸猪手”并要求严惩的评论。这些专业媒体的舆论无助于平衡网上舆论的极端性,而是相互呼应、推波助澜。
  对事件客观报道并予以冷静评论的,不是没有,但是太少。
  不能不提到那位拥有60多万粉丝的电视记者,应该说他制作和主持的有关本案的两档节目⑥也还是比较专业的,比如处处使用“疑似”,以示事件结论有待依法认定,他也提及不要损及事件当事人(肇事人)特别是他的无辜家属的权益。这是一位敬业的记者,然而过犹不及。他的影响主要不在报道,而是以行动表现了一定要将肇事人“绳之以法”的倾向,他在节目中说,受害人在与他接上联系以后,有点想要站出来,但是又有点害怕——
  “于是,我百般劝说,同她剖析了利害关系,最终,昨天在我和她的男友的陪同下,姑娘终于决定到轨交公安分局去报案了。”
  这不能不说是记者角色的错位。记者不是警察,更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记者掌握的是舆论公器,他的职责就是客观报道事件的进程,而不应该直接参与他所报道的事件,不应该干预报道对象的决定和行动,尽管这是记者进行独家报道的最佳机会。非但“劝说”,还要“陪同”,这样的亲身投入无异为极化中的群体作出专业示范。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数据显示,7月7日和8日“咸猪手”事件达到舆论最高潮,有文章完全归因于这位记者,这是不公平的。全面地说,主要原因是肇事人谎言抵赖,使网民的愤怒急剧升温,再一个原因则是受害人报案,标志事件进入法律程序,进一步刺激了舆论的兴奋点,而后者背后则有记者的推动。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冷静应对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虚拟空间的声音如何成为现实生活的物质力量,这就要看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如何应对。
  警方迅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不可否认,这含有尽快平息网上汹涌舆论的考虑。“猥亵”只有学理解释,并无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警方的认定带有比照性质,虽然超出学理解释,但并不违法。可资玩味的是没有查到行拘几日,北京有家报纸评论说拘留15日,纯属揣测,第44条规定的处罚是行政拘留5到10日。显然警方不公布日期是防止未能满足网民要求严惩的期待而引发新的反弹,不排除并未予以法定范围的顶格制裁,我们理解这番苦心。
  在法律上,警方处罚并非具有终局性质,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可以要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他有依法辩护的机会,但是本案相对人没有,他认了。
  王某所工作的锦江集团则显得进退失据。本来王某的错误纯属个人行为,单位完全可以从容观察和调查,但却由“公司领导陪同”王某到警局辩解是“睡觉不小心碰到”。领导既然出场,为什么事先不做一点调查呢?打开计算机看一下33秒的视频不会超过5分钟吧?如果领导当即对王某批评教育,要王某尽快认错,事态可能就不会这样。现在,一是狡辩,二是显示当事人在这种时候还要显示自己在这家沪上知名国企里的地位,三是撒谎居然还有领导在旁伴随,这怎么不会激起公众的更大愤慨并且把锦江也“株连”进来呢?
  锦江显然也陷入极化的怪圈,几乎与警方处罚的同时作出“双开”的决定,“从重从快”,一举把王某同自身切割开来。但是,对于这种处分依据的追问至今没有平息。
  锦江党组织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王某中共党籍,但是我们在这部党规里找不到依据何在。依照“条例”规定,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开除党籍的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其中获刑三年以下经批准可以不开除)被判处主刑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劳动教养(现已废除)的,行政处罚不在其列。另外,“条例”规定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王某这样的对女性“调戏”或“挑逗”行为,够得上“情节严重”吗?
  锦江的做法,免不了受到是否被舆论绑架的责难。舆论说要“三开”,他们就“双开”,人们要问,如果还是像几十年前那样,单位掌管从业人员户口管理,是不是还会将王某“遣送回乡”呢?作为一家较大国企,建立了相当级别的党的组织,不能等同于普通百姓,人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它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开来,要求它依法依规办事,切实遵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原则,要求它正确应对舆论,接受合理的,抵制不合理的。
  据说锦江急于同王某切割,主要是在乎自己的企业形象,然而求仁未必得仁,王某的错误不一定毁损它的形象,倒是这样的过度反应则显得有点随波逐流、缺乏担当。
  要问“咸猪手”事件是谁的胜利,也许有点难说;但可以肯定锦江是此次事件的输家。不仅锦江要总结教训、善于补过,其他类似单位、部门也可以对此作出应有的思考。
  
立即停止对于个人信息的违法传输
  网络群体极化在传播极端意见的同时,还会伴随着传播“极端”的、不应当传播的信息,这主要就是那些个人信息,也就是在此事件中谈论最多的“人肉搜索”问题。
  人们说,在网上如何划清信息传播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此话不假。我国至今还没有许多国家都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或隐私法、数据保护法之类的法律,在国际上,打从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发展就有国家制定这样的法律,至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经延续了40多年。
  不过,对于像眼下的“咸猪手”事件,国家的法律界限还是清楚的。
  王某在地铁骚扰女性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有人把他的行为拍成视频,贴到网上。还有人“人肉”出他的姓名、单位,予以谴责,要求查处,这是合法的。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诉诸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说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超越了这条界限,公布他的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等等,统统都是非法的,这同“咸猪手”事件无关,应属隐私或者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至于“人肉”有关他的妻子、孩子的信息,其非法性就更不用说了。
  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着重就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电子信息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3年根据上述决定制定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个人信息定义为“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
  据此,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对于这些信息有立即停止传输并予以消除的义务,当事人有要求服务商予以删除或采取其它措施制止的权利。
  我们的媒体,在谴责“咸猪手”行为的同时,只是顺便提到保护当事人及其妻儿权益问题,那么为什么不专门发表一些文字,明确阐述和讲解他们(包括王某在内)有哪些权益、怎么样维护自己权益呢?
  我们的网管部门,对于某些“敏感信息”,一条指令可以在不到一个时辰内删除得干干净净,那么在这次具有相当影响的舆论事件中,可以即刻为保护几个小人物的权益依法下发一条删帖指令吗?
  我们的执法部门,很少见到接受并处理犯有错误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请求维护自己权益的投诉,这在客观上是助长了极端思维和行为,能不能做出一些榜样来,既严肃制裁错误和违法犯罪行为,又断然制止侵犯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呢?
  至今,我们仍然不难从网上搜到王某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等信息资料。我多次说过,立法难,实施法律更难。如果这样简单的侵权行为都无法制止,那么现有法条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还要侈谈什么制定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吗?
  马克思说得一点不错:一步实际行动胜过一打纲领。■
  
注释:
①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至今没有对性骚扰作出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我国台湾地区有《性骚扰防治法》,其第2条规定:“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它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景,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可以参考。本文只是按照人们习用的含义来使用这个概念。
②戴笑慧、冷天虹:《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简析》,《新闻记者》2009年第7期
③叶宁玉、王鑫:《从近年新媒体事件评网络群体极化之得失》,《新闻记者》2012年第1期
④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2014年7月15日访问。
⑤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⑥《斩断伸向女性的咸猪手》,7月4日播出;《姐姐妹妹站出来》,7月7日播出
  
作者系《新闻记者》特聘顾问、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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