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责任”到“自由”的视角转换
——民国记者视野中的哈钦斯报告
□田中初 沈勇
【本文提要】 20世纪40年代后期,美国《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的面世,奠定了后来有着广泛影响的“社会责任论”的基础。与此同时,该报告发表不久即被迅速译介到中国,并且在中国新闻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试透过当时身处其中的新闻从业者撰述的文章,揭橥当时的中国新闻界何以关注此报告、如何解析此报告以及这种行为背后潜藏的意义。
【关键词】 哈钦斯报告 民国 新闻记者 新闻自由 社会责任论
【中图分类号】 G210
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之下,美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遭遇种种困局,从而引致人们对新闻自由以及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等根本性问题的思考。在此背景下,1942年,《时代》杂志创办人亨利·卢斯出资20万美元,邀请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哈钦斯组织“新闻自由委员会”作了专门的调查。1947年3月,该委员会最终提交了一份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的报告,后人也称其为哈钦斯报告。
作为大众传播“社会责任论”的渊薮,哈钦斯报告的影响并非只限于美国,也波及中国。在大陆学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有多篇文章对该报告予以研讨,并促成《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一书于2004年出版。由于学术沟通上的便利,港台学者对该报告的关注要早一些,在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就已经展开研究。那么,国人对哈钦斯报告的关注是否溯源至此就可以打住了呢?邓绍根先生刊载在《新闻学论集(第20辑)》的《浅谈社会责任论在我国的早期传播》一文探讨了社会责任理论在民国时期的传播,该文重点引用了时人黄席群(1909~2009年,民初名记者黄远生长子。1926年江西九江同文中学高中毕业后,入金陵大学历史系学习,后再入燕京大学攻读一年。曾任德国海通社重庆分社新闻编译、美国新闻处中文部兼职英文翻译、国民党中央通讯社编译部主任。解放后,任兰州大学副教授、西北师范大学外语系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会员等职)发表在《报学杂志》(1948年第1期)上的一篇题为《自由而负责的出版事业》的书评,以及《报学杂志》1948年第3期谢然之(1913~2009年,曾留学日本东京大学、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和密苏里新闻学院。早年曾任《红色中华》编辑,反围剿时被俘,后历任三青团宣传处处长、《湖北日报》社社长、国民党中宣部第一处处长兼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系教授、《国民日报》总主笔、《台湾新生报》社社长、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及《中央日报》董事等职)的书评《新闻自由的原理》,从而把哈钦斯报告对国人的影响研究向前延伸。
最近笔者在搜寻民国新闻研究资料的过程中,又检索到一篇刊登在《艺文画报》1947年第3期上顾昂若(生卒年不详,早年曾与孙恩霖在上海哈同大学受过教育,曾任《申报》记者、国民通讯社记者、《名著选译月刊》和《伉俪月刊》编辑、国立社会教育学院新闻系教授等职)所撰的题为《理想的新闻学》的文章,也与哈钦斯报告有关,且发表时间较之前两文还早。据此三篇文献,本文试图探寻民国记者如何认识“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并希冀以此丰沛国人对哈钦斯报告研究的厚度。
一
一部新闻传播史也是人们争取新闻传播自由的历史。因此,在古今中外所有新闻从业者的心目中,新闻自由从来就是被关注的焦点。哈钦斯报告中对“新闻自由”的论述,显然让三位中国的新闻记者颇为动心,于是相关的转述也就毫无疑问地成为文章的重点。
顾昂若从弥尔顿和杰弗逊等代表英美出版自由的传统精神出发,阐明哈钦斯报告倡导的新闻自由与其一脉相承:“报道自由是政治自由的精华。人不能把他们的思想自由传达,就没有自由可言。”他同样认为,“自由发表的权利还包括错误的权利在内。自由根本上是实验性质。错误的意见必须由自以为是的人把它发表出来,否则即无所谓讨论了”,言论自由“应成为道德的权利,国家决不应加以侵犯”。①
黄席群的书评发表在顾文之后,但其内容却有许多类同之处。他认为哈钦斯报告的大意是说: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接近一切自由的中心意义。如果人们不能互相自由表达其思想,任何其他自由都是靠不住的。黄氏还提出“出版自由”一词应当从出版者、受众和社会三个方面来理解。他认为出版自由并不只是出版者的自由,还有受者的自由,“所谓出版自由必须包括消受者可以不消纳任何出版物的自由,否则发表言论者的自由,便妨害了消受者的自由”,“发表自由不能束缚敌对的反驳,因为反驳也是发表”。并且“自由不是一方面的”,因为“一切的言论,对于社会都有其影响”。谈到保护发表自由的机关,黄氏认为是“政府和社会”,然而“任何可以保护自由的权力,也是可以妨害自由的权力”,因此“如果要真正实现出版自由,政府对于其足以干涉、节制、控制或抑制出版界言论的权力,必须自行加以限制”。在文章最后,黄氏重申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出版的自由是人类社会必要的目标。出版必需具有自由,因为自由才能诚实。” ②
而谢然之所译介的是威廉·霍京所著的《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此书是对哈钦斯报告的概述。谢氏首先援引霍著序言称该书是“新闻自由原则问题的原理原则”,其次他介绍了霍京论述新闻自由的两个角度:一方面从历史的观点叙述新闻自由的发生与演化,并将现实的国际新闻自由,作一观念上的比较,指出英美的新闻自由与苏联的观念如何分歧差异;另一方面,用哲学的观点,分析自由的本质、自由的价值、个人自由对社会的关系,进而指出新闻自由应该如何限制,以使个人的言论自由不妨害他人的及整个社会的自由。与顾、黄相合,谢氏也转述霍著认同新闻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一切人们既应有言所欲言的自由,便应有出版其所欲出版的自由,这是善良的公民应有的权利。” ③
以上三篇文章大致反映了民国时期新闻界部分人士对哈钦斯报告的关注和认识,值得探讨的是,一份在大洋彼岸问世的调查报告,缘何时隔不久就被万里之外的国人所认知?这背后又潜藏着怎样的意蕴?再进一步值得注意的是,哈钦斯报告的本意是为了挽救“处于危险之中”的美国新闻自由,这种“危险”更多的是指新闻自由滥用的危险,而不是缺乏的危险,所以会引出社会责任的话题。那么,民国记者在关注这份报告时,又何以把重心落在对新闻自由的理解,而把社会责任阐述放在次要的位置?
二
承接上文疑问,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势,不妨揣测民国记者关注哈钦斯报告时的内心企图。
抗战胜利之后,国共矛盾直面相向。国民党政府为准备内战,不断加强新闻统制,遭到新闻界的强势阻抗,掀起了一波又一波争取新闻自由的浪潮,其中声势与影响最大的是1945年8、9月间开展的拒检运动。国民党当局迫于当时国际国内的压力,被迫承认“人民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协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进一步明确规定废止战时实施的新闻出版检查办法。④
然而,法令上的自由并不等于实践中的自由。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后,蒋介石集团在加紧军事行动的同时,新闻统制不减反加,肆意篡改新闻法令,严格实行新闻检查,捣毁、查封进步报刊,打击、捕杀进步报人,在新闻界实行白色恐怖。⑤拒检运动等反抗行为争取来的成果也随着国共纷争的加剧而不断消蚀。
当时新闻界人士对此感触颇深。黄一裳撰文历数国民党当局对新闻界实行的种种迫害,认为“直到今天为止,新闻事业在国内还不曾取得它应享的地位”。⑥葛思恩在《观察》杂志上发表文章,痛心高呼中国报业已“进入一个悲惨的低潮时期”:“前几天在报上看到上海文汇、联合、新民三报被停刊的消息,同时,上海一家小型报铁报,因为刊载与此有关的消息,也被停刊四天。不到几天,又在报上看到各地当局大举逮捕记者的消息……” ⑦《中美周报》1947年第241期上一篇文章直言不讳地哀叹“新闻自由荡然无存”:“各地军警逮捕报人以后,天津广州已恢复新闻检查,各地新闻记者的活动大大受限制,中国的新闻自由已名实俱亡。” ⑧高祖文也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在此时此地,欺罔尚,打风盛,戾气充盈,理性虚衰,一连串报馆横被摧残的消息,说明了社会竟有对新闻真实公然为敌的那种事实。公开憎厌新闻,这是对文化、对自由的毒害”,“权力禁忌真实,财势迷障真实,甚至横蛮无赖也可以咬住真实。不能有真实的世界,就是不会有所谓公正的世界,而新闻自由也自然成为难产的婴儿了。” ⑨
严厉的政治管制激发了新闻界对新闻统制的怨恨和对新闻自由的渴望,时人的一些言论折射了这种心态。针对当时报人遭受的摧残,赵超构大声疾呼建立“更有效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更需要取消各种对于办报以及出版事业的琐屑限制。自由与安全是不可分的,安全的内容还包括人身的安全,职业的安全和不受歧视的安全”。⑩黄一裳援引美国名记者李普曼的经典论调:“现代报业的危机就是民主政治的危机,”并且认为:“国内政局的不能安定,和平秩序的难于恢复,‘新闻自由’也作着试探性的徘徊却顾,而且可能有中途夭折的危险”。[11]宋漱石坚信:“新闻是一种自由职业,但必须有自由的环境。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通讯自由,批评自由,出版自由,贩卖自由等等。有一不具,就失了新闻的完美性。” [12]
在此背景下,这一时期在美国问世的哈钦斯报告反复强调要保护新闻自由,也暗合了中国新闻界的心理需求。难怪谢然之在书评中转述霍京的主张,竭力反对政府及社会势力对于新闻自由的压迫,反对新闻检查,反对一切有形无形的妨碍与摧残。他赞同霍京的观点,认为“报纸为社会的利益而服务,应受社会与读者的保护”,“世界各国应缔订新闻自由公约,并另设仲裁机构,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来审判违约的事件”。[13]
三
由上可见,国人转介《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时,国内新闻界缺少“自由”,这与美国新闻界不够“负责”有所差异。但是,不谈社会责任,也缺少侈谈自由的基础。当时国内新闻界一方面对严厉的政治管制作努力的抗争,另一方面,对新闻队伍自身的现状也多有“恨其不力、怒其不争”的不满心态,认为这影响了对新闻自由权益的争取。为了拯救处于危险之中的新闻自由,哈钦斯报告开出的药方是新闻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强调以自身的努力来保护自身的自由,以此抵抗外力的干涉。前述三篇文献在转介该报告时也认同这样一种逻辑理路。
顾昂若在倡导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认为自由并非是绝对和无度的,他认同哈钦斯报告的观点,认为新闻业需要自治,并且进一步提出,报业自治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有二:一为彼此批评,二为注重报德。他引述该报告原文慨叹:“改良报业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却为报业本身所阻。”各报对于其中的败类造谣生事、歪曲事实、欺骗蒙蔽等违法职业道德的恶行往往不加检举。他倡议报界的短处最好由报业自身来补救,各报应该放弃彼此不批评的习惯,而毅然决然采取同业互相监察的态度,那么“定可收新闻事业改进之效,这种新的作风养成之后,对于各种公的问题,就会随之养成一种彼此讨论的习惯”。
顾文根据对哈钦斯报告的理解,不仅提出改良新闻业务的具体意见,还引用了该报告中“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的论述,强调报业应强化职业团体意识,树立报德。他认为新闻作为一种职业(Profession),是一种为公众服务的团体。这种团体与接受服务者之间常有一种信任的关系。“属于这种职业团体的分子,基于一种共同的学识训练,具有一种团体精神,以维持某种标准。”他还指出报业职业意识不强与新闻教育落后有关:“医师、牧师和律师三种职业的理想和态度是他们的专门学校里养成的。新闻学校还没有这种学风。”他援引报告原文进一步说明“今日新闻记者所最需要的修养不是技术”,而“需要一种极广博极自由的教育。可惜各国的新闻学校还没有养成一种学风,使它们的学生能够得着这种教育”。[14]
与顾氏所见相同,黄席群也强调“所谓新闻自由者,决非漫无限制的自由”,并且提醒当时的出版界在争取自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责任:“今日出版界应善用其自由,以达到真正新闻自由的目的,一方面社会对于大众应有责任感,而不滥用其自由。方才能达到‘自由而负责’的境界,不至于是自由而放浪,有损于社会的。”针对当时出版界滥用自由的一些现象,黄氏建议“出版界应该把社会方面关于出版事业的目的当作自己的目的”。关于纠正滥用自由的方法,他认为“自我的纠正,比较外来的纠正要好多了”。[15]谢然之在文中也认为新闻必须受法律的限制,并对整个社会负责,这样自由的新闻才能成其为“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16]
无论是强调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还是社会责任,其逻辑起点必然是把新闻媒体当作社会公器来看待。哈钦斯报告就曾建议新闻界将自己看作在进行一项职业性公共服务,建议大众传播机构接受自己作为信息和讨论的共同载体的责任。[17]在前文所述的三篇文献中,三位作者同样认为新闻媒介应该代表全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为己任。如顾昂若就认为,“对于公众服务的事业,可以说新闻事业更加重要”,他明确指出,“报业各大单位必须自视为公开讨论的公众讲坛”,要揭示社会的目标和价值,揭示人类社会向前迈进的理想。[18]黄席群在论述新闻自由的过程中也注意到了新闻自由与社会公利的关系:“自由不是一方面的,保护发言者的自由,便是保护消受者的利益,一般地讲,也便是保护社会的利益。” [19]谢然之在转述霍京的观点时,认为新闻自由的社会价值,“就在报道真理,主持正义”,他提出,新闻工作人员要有自制和自治的能力,一切要以公众的利益为前提。他还引述霍著特别强调,“报纸为社会的利益而服务”。[20]
诚然,三篇文献的作者不能代替民国记者整体,但是至少反映出当时部分新闻从业者的一种心态。值得注意的是,顾昂若的文章发表在“九一”记者节来临之际,选择在这一时期刊登这一文章,并赋之以《理想的新闻学》这一标题,其中蕴义,大概是希望在这样一个属于新闻共同体的时刻,向所有的成员灌输共同的理想,成为自身努力的一种驱动。而这种理想,就是哈钦斯报告所形塑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把美国新闻界的理想当作中国新闻界的理想,折射了美国新闻模式对当时中国新闻界的影响力。事实上,民国时期的新闻界无论是在理念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受美国新闻事业的影响都很大。张咏、李金铨曾撰文精考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的教育模式何以成为中国新闻教育的模板。[21] 这些新闻教育机构培养出来的一大批新闻人才,其中的很多人后来成为中国新闻界的精英。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他们对美国新闻模式会有更加发自内心的认同。于是,在很多新闻从业者眼里,美国的做法就是中国的做法,美国的问题也就是中国同样会面临的问题,美国开出的药方也是中国可以服用的药方。这样,一份还带有“体温”的美国新闻界的报告,才会很快进入到中国记者的视野里,并给它定性:“其立论见解堪为前进的,不愧为真正新闻从业员的教本”。[22]
不过,哈钦斯报告的到来显然“不合时宜”,1947年是一个“转折年代”,正是这一年,国共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迅速支配了此后中国的走向。[23]国统区的新闻从业者群体尚来不及全面关注和细细品味哈钦斯报告,一个迥然不同的崭新世界已经出现在他们眼前。于是,哈钦斯报告初来乍到便注定要成为过眼云烟。■
(作者田中初系浙江师范大学文传学院教授;沈勇系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助教)
注释:
①[14][18][22]顾昂若:《理想的新闻学》,《艺文画报》1947年第3期
②[15][19]黄席群:《自由而负责的出版事业》,《报学杂志》1948年第1期
③[13][16][20]谢然之:《新闻自由的原理》,《报学杂志》1948年第3期
④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2卷》第1000~100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⑤黄瑚:《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第170~17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⑥[11]黄一裳:《中国新闻事业史上的两重桎梏》,《再生》1947年总第199期
⑦葛思恩:《新闻自由的低潮》,《观察》1947年第16期
⑧《新闻自由荡然无存》,《中美周报》1947年总第241期
⑨高祖文:《评坛四则》,《中国建设》1947年第6期
⑩赵超构:《一个新闻记者眼中的言论自由问题》,《文萃》1945年第15期
[12]宋漱石:《耕烟锄雨话新闻》,《报学杂志》1948试刊号
[17]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第5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张咏、李金铨:《密苏里新闻教育模式在现代中国的移植——兼论帝国使命:美国实用主义与中国现代化》,刊于李金铨主编:《文人论政——知识分子与报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3]参阅金冲及:《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